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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已将非公开发行的资管计划纳入到证券投资基金范畴,对私募性质的资管计划征收个人所得税是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的。建议纳税人在遇到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时,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避免引发税务风险。
根据第三方统计数据,目前房地产项目并购类交易中,“在建工程转让类”(含法拍)占比大概20%,“股权转让类”占比50%,“土地作价投资/分立/划转类”占比20%,其他类(收储再出让、总分公司、合资建房)占比10%。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准确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并以此为基础,按照预缴申报规定,对预缴申报规定需要调整计算的项目进行调整之后,正确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于其他项目存在的税会差异(比如暂时性的需要后续跟进处理的不合规票据等)在预缴申报时并不必须调整,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果仍无法给予补正的,应一并进行纳税调整,清缴年度企业所得税。
不管是单位或个人(包括个体户和自然人)开具的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都要严格审核,同时要关注一下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税务稽查机关稽查纳税人“两虚”增值税发票的常用方法是:一是稽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符合“三流统一或四流统一”;二是稽查纳税人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存在依照税法规定不能抵扣而进行了抵扣的情形。
从实务角度看,企业在对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以下简称“五险一金”)、职工工会经费等情形下,取得的财政票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相应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笔者认为,上述“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在当时(未营改增)的语境下,是指该部分预制构件的价值是作为建筑服务的销售额计算纳税,而不是按照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各地的配套建设移交存在差异,大致分为无偿移交模式、直接移交模式、政府回购模式等,每种模式下税务处理不同、税负差异很大。房地产企业为了拿地,除了要支付土地价款,还包括配建房的建设成本,企业资金压力加大、纳税模式的不确定性、当前新冠疫情的影响,多种不利因素的叠加有可能导致参与企业出现经营性风险,因此应引起企业管理层的足够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