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5月18日

一文理清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加计扣除的不同形式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进行加计扣除:

  二、研发费加计扣除相关税收政策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涉税风险关注

  1.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行业进行了加计扣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2.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

  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3.会计核算不健全、实行核定征收、不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不适用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4.对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进行了加计扣除或摊销。

  5.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分配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

  6.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不符合规定,未进行备案等。

  7.未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四、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和要点

  【注意事项】

  1.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2.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3.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4.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资本化的定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指南——无形资产企业第九条规定)】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具有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五、委外研发备案要点

  根据要求,境内外的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需要去科技部门备案相关合同后委托方才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1.境内企业具体备案分以下两种情况:

  ①如果受托方要享受免税,科学技术部会在备案合同上加盖专用章及合同登记编号,并将技术合同登记表的2到4联全部交给企业,即1登记部门存根(科技部门留存)、2交技术出让方(受托方留存)、3交技术受让方(委托方留存)、4交财税部门存查(享受免税时使用);

  ②如果受托方仅是为了委托方享受研发加计时可以加计扣除而去备案,科学技术部会在备案合同上加盖专用章及合同登记编号,并将技术合同登记表的2到3联交给企业,即2交技术出让方(受托方留存)、3交技术受让方(委托方留存)。

  2.境外企业具体备案方式:

  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四)“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五)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六)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注: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境外研发人员费用,除非与企业有雇佣关系,否则不可加计扣除。)

  3.委托境内个人研发

  委托个人研发的,按照《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规定,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4.关联方委外

  根据《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因此,委托境内关联方研发,需按照受托方符合规定的支出明细给予80%部分的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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