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7月19日

慈善信托能否视同慈善捐赠?

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的《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各类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一时间,我国慈善信托业的发展再次引起关注和热议。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置,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自2016年慈善法颁布实施以来,慈善信托在我国得到了一定发展,在扶贫、抗疫、教育、文化保护等方面发挥了良好作用。来自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7月15日,慈善信托备案数据共593条,财产总规模达34.03亿元,涉及乡村振兴、教育、医疗卫生等多个领域。

相较于其他慈善方式,慈善信托具有更充分地体现委托人的慈善意愿、保值增值效应更好、运作方式更灵活、成本更低等优势。也正因此,慈善信托在我国刚起步之初,曾被视为慈善公益事业的“后起之秀”。然而,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慈善信托行业却出现了规模较小、增长乏力、可持续性不强等发展瓶颈。以2020年为例,全年新增慈善信托财产规模3.9亿元,较2019年新增规模下降明显,并且新增的慈善信托大部分单笔规模都在百万元以下,发展规模和增长趋势不及预期。

出现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慈善信托的配套政策不够健全。从税收角度看,目前慈善信托的相关税收政策存在空白,未能充分发挥激励效应。对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各类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表明了对慈善信托明确的支持态度。

从实务看,虽然慈善法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规定,符合条件的慈善信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这些规定比较笼统,现行税收法规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导致实践中慈善信托面临难以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

据笔者了解,实践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设立慈善信托后,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这一行为是否可以视同慈善捐赠,税收政策并未作出明确。慈善信托基本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而信托公司不是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不能开具捐赠票据,所以委托人无法享受慈善捐赠的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相应地,受益人获得慈善信托的给付,也难以享受税收优惠。实践中,一些慈善信托公司为了帮助委托人享受税收优惠,采取了引入慈善组织进行合作的变通方式,但这样一来不仅存在法律风险,而且拉长了整个慈善信托产业的链条,增加了中间成本,使得慈善信托独立存在的价值大打折扣。

值得关注的是,如果以非货币性财产设立慈善信托,除了无法享受税前扣除优惠外,委托人和信托公司还可能需要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就财产的转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慈善信托资产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导致慈善信托资产类型基本以现金为主,不动产、无形资产、股权等其他类型资产较少,信托规模较小,甚至出现一些股权类慈善资产流向海外的现象。

我国信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由此可见,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在实现社会公益慈善功能上是一样的,其本质与慈善捐赠实际上是相同的。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目的,就是为了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即便利用信托方式使财产保值增值,最终也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慈善目的。基于此,笔者认为,慈善信托应当与慈善捐赠享受同等的税收待遇。

从国际经验看,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参照慈善捐赠的相关规定执行,比如美国的慈善信托在设立时享有与慈善捐赠等同的税前扣除优惠;在英国,慈善信托通过慈善委员会的审核、成为注册慈善组织后,可以享受相应的慈善税收优惠政策。

对此,笔者建议财税、民政、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在开展共同研究基础上,对慈善信托能否视同慈善捐赠,在具体程序上如何适用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等问题,作出进一步完善,为我国慈善信托壮大规模、丰富模式、加快发展注入丰沛动力。当然,由于信托具有特殊的财产流转机制和独特的灵活性,不排除实践中一些纳税人试图利用慈善信托税收优惠谋取不当利益的可能,对此也要完善监管举措,及时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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