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02月0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防工程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询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1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之前已成立并获利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按照《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国家从鼓励发展人民防空工程出发,对外商投资我国人民防空工程,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因此,凡符合《通知》中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享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下发前已获利并按规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充抵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
以上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近接一些地区询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1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之前已成立并获利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按照《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国家从鼓励发展人民防空工程出发,对外商投资我国人民防空工程,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因此,凡符合《通知》中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享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下发前已获利并按规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充抵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
以上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六日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