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8月23日

两部门印发《通知》 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退出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从拓展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压缩简易注销登记公示时间、建立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优化注销平台功能流程五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据了解,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积极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改革工作,极大地便利了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市场主体退出市场。此次两部门印发《通知》,旨在落实国务院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实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提高市场主体活跃度。

《通知》明确,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通知》规定,个体工商户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个体工商户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通过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推送给同级税务等部门,税务等部门于10天内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

《通知》要求,将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同时,进一步优化注销平台功能流程,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全程网办。

“保障市场主体有序进入及退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也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举措。”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两部门此次联合印发《通知》,将有助于中小微企业便捷有序退出,进而在快速崛起的新兴行业中把握住新的发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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