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9月26日

不需缴纳印花税合同事项总结

  1.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2.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3.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4.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5.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6.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7.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

  8.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

  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

  3.其他专业项目。

  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34号)

  9.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

  10.对铁路、公路、航运、水陆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印花。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

  11.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

  来源:每日会计实操
 



  2009年7月的解读——

不需缴纳印花税合同事项总结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贴花,现对工作中常见的不缴纳印花税的业务合同进行归纳总结。

  1.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3.股权投资协议

  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4.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

  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5.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6.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7.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在货物托运业务中,根据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承、托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贴花。但对于托运快件行李、包裹业务,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8.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根据财税[2006]162号文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根据税三(1988)776号文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购销合同不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这些合同不贴花。

  9.会计、审计合同

  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10.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无需贴花。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根据深地税发[2000]91号文规定,“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也不属于印花税税法中列举的征税范围。因此,工程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而与建筑商签订的合同不征印花税。

  11.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作为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而签订的三方合同,虽然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但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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