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9月26日

资金流不一致取得发票不能抵扣和税前扣除?

  实践中,有的企业购买货物或服务等,是通过私户而不是公户转账支付,即通常所说的资金流不一致。资金流不一致的原因还有很多,比如“三角债”形成的间接支付,又比如通过关联公司代为支付等。资金流不一致由此取得的专票是否可以抵扣?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呢?其实,关于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早已明确:“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所谓“三流一致”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也就是说,“三流一致”是指销售方、收款方、开票方必须一致,而并未限制付款方。

  综上所述,只要业务真实,符合上述“三流一致”,销售方不能因资金流不一致而拒绝开具发票;作为购买方,税收政策并未规定因为资金流不一致而取得的专票就不允许抵扣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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