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5日

股东取得固定收益如何纳税?

  案例:

  A房地产公司成立B子公司开发某项目,为筹集资金,2017年1月,引入合作方C公司,C公司出资5亿元成为B公司的股东。为规避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C公司与A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时约定了保底收益条款,即无论B公司经营情况如何,C公司最少可以取得相当于12%的年化收益,如果B公司实际利润超过了股东投入的12%,则C公司按实际利润分配税后收益。

  2018年9月,B公司交房结转收入和成本,利润不足12%。在分配利润时,C公司优先按投入资本金5亿元*投入时间*12%的金额分回股息,剩余部分分配给A公司。

  问:C公司应如何纳税?

  答:(1)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金融服务中贷款服务的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C公司收取的保底利润应当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所得税:C公司的出资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所规定的明股实债,如果单看所得税的规定,并没有收取固定或保底利润需要纳入收入的条款,因此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处理存在悖论。

  如果所得税仍按股息红利作为免税收入处理,则与增值税的处理和已开具的发票不一致;如果所得税与增值税保持一致,均按利息收入入账,同时利息支出在被投资公司税前扣除,则票据、增值税、所得税保持一致,但又不符合41号文的规定。

  实操中建议与主管税局沟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相关资讯

返回列表

会员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