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04日

充值送礼品的发票开具与财税处理

      实践中,有的财务人员将会员充值卡赠送部分作为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有的财务人员是通过递延收益过渡。新会计准则下,会员充值赠送应当如何财税处理?

  一、充值送现金。比如办充值卡10000元送2000元现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条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预付卡的充值10000元代表未来的一种履约义务,和送的2000元的履约义务在时间和性质上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因此,充值10000元和送2000元应确认一项履约义务。

  1.充值环节: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合同负债  10000(这里相当于企业进行了83.33%的折扣,后期实现销售开发票的时候需要开具销售折扣发票,并将折扣和销售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消费环节:购买商品A:5000元,购买商品B:3000元,购买商品C:4000元,分摊各自的交易价格(或按照折扣比例确认)A商品的交易价格=5000*10000/12000=4166.67元,B商品的交易价格=3000*10000/12000=2500元,C商品的交易价格=4000*10000/12000=3333.33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合同负债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商品  3687.32(4166.67/1.13)

  -B商品  2212.39(2500/1.13)

  -C商品  2,949.85(3333.33/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50.44

  (假设商品都是13%税率的商品,价税分离按照13%)

  预付卡发票开具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关于单用途卡的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充值送礼品,比如办充值卡10000元送2000元礼品。《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条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预付卡的充值10000元代表未来的一种履约义务,和交付礼品已完成的履约义务在时间和性质有区别,二者不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因此,充值10000元,赠送2000元礼品应确认两项履约义务。确认方法:按照各自履约义务分摊交易价格储值卡的交易价格=10000*10000/12000=8333.33元,礼品的交易价格=2000*10000/12000=1666.67(价税分离,不含税金额:1474.96元,税额191.74元)

  1.充值送礼环节: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474.9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1.74

  合同负债  8333.33

  2.消费环节的分录处理同上,消费了价值10000元的商品,在各个商品之间按照售价分摊交易价格,此处分摊过程略。

  借:合同负债  8333.33

  贷:主营业务收入-XX商品  7374.63(8333.33/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58.70(7374.6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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