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05日

为何不准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2021年最后几天一个税务文件让一些人不淡定了——财税41号公告

  “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很容易想到,元旦放假过后,各种“定了!”“重磅!”“成了历史!”之类的标题又会背着铺盖而来,哦不对,是铺天盖地而来,或者说扑面而来。

  蓝老师,你怎么看?

  猛一看,41号文这个“一律适用查账征收”属于多此一举的规定,因为不论什么企业,都应该是查账征收,哪需要如此规定呢?

  以个独为例,《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都依法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了,难道不是本就该查账征收吗?

  有人可能会说,这明显是针对那些违法不设置账簿,违法不进行会计核算的企业规定的呀。

  问题是,如果他都违法不进行会计核算了,你查个什么鸟账呢?不建账、或者建一套谁都看不懂的账,怎么查?神仙来了也没法查啊。没法查还是不得核定征收。

  就是说:依法,所有个独、合伙企业都必须建账并查账征收,这一点无需规定;反之,如果个独、合伙企业违法不建账,你就算规定了一律适用查账征收也没用,没账给你查,还不是只能核定征收么?

  那么,看蓝老师的点评就是,这个文件规定的确是多此一举啊。

  不仅多此一举,甚至可能会被某些人反向解读:

  “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独、合伙企业一律查账征收”。那就说明:“不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独、合伙企业依然可以核定征收”——不论是税务人员、会计人员还是是中介人员,有这种反向解读癖好的不在少数。

  但是,虽然这个规定是多此一举,甚至有被反向解读的风险,但却是意义重大的规定,我相信也是财政部、税务总局深思熟虑的结果。

  可见,在中国办税,想把一些基本问题搞清楚都不容易。

  出现这种问题的根源,在于基层税务征管系统中,一开始就把纳税人分为了两个大类:查账征收类、核定征收类。而从《征管法》建立起的税收游戏规则来看,根本不应该存在这样的分类,这就是问题的根源。

  这种分类,实际上是在“查账之前”,就决定对某些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这显然是违法的,因为依法来说,对必须建账的各类企业,查账之前都应该是查账征收。只有当无法查账时,才通过《征管法》35条的规定,实施核定征收。

  所以,41号文的规定精确的理解是:对于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独和合伙企业,不能“事前”划定为核定征收。

  为什么税务机关会在查账之前,不管企业是否有会计核算,而将其归为核定征收的分类呢?

  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税源”。

  对税务机关来说,通过百分之几点几之类的核定征收率,可以吸引更多的人来成立个独企业,这样可以增加税源。所以,事前认定为核定征收,就成为了引流税源的一手段。对于有些纳税人来讲,要么利润太高,要么灰色支出太多无法入账导致利润虚高,这些都是高税负的状态,成立个独企业,不仅省了企业所得税,还把个税进行核定征收,就成为了一种所谓的纳税筹划手段。

  这种筹划手段本身,可能是合法合理的,但据我的实践观察,八成以上却是漏洞百出的。尤其在虚开发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等方面非常容易被定性违法,自己给自己、给自己的客户挖了不少坑,就像既无路灯又无盖子的窨井,早晚有人栽进去。

  那为什么41号文规定只针对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独和合伙企业查账征收呢?

  正旋律的理解是:要一步一步的推进,未来追求的,一定是所有企业建账,全部查账征收。

  之所以首先规范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企业,是因为这种企业涉及了更多的纳税筹划与高收入人群。

  股权、股票、合伙企业份额,这类权益性投资产生的收益,分为两种,一种是获取红利,一种是卖掉赚差价。

  对于红利,按现行税收政策,不并入个独合伙企业的所得之中,而是直接按“股息红利所得”交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核定与否,实际上并不重要,反正都是20%交税。

  对于卖掉赚差价,则是财产转让行为,其所得要并入到企业所得之中,统一按“经营所得”的累进税率表计税。如果年度所得低,则比个人直接转让税负低;如果年度所得高,则可能比个人直接转让税负高。

  但不论如何,核定一个百分之几的税负肯定是最低的。

  所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这次首先要拿掉的,就是这针对转让权益资产收益的核定征收。

  以比较常见的持股平台来说,一般都是以合伙企业来实现的。持有上市股票,除非被套牢,否则都不会去关心红利,看的都是减持后的差价,这个差价并入合伙企业所得额后,如果被核定征收,显然税负就畸低了。但是,如果这家税局不准核定征收,企业可能就搬到那家同意核定征收的税局去,这个内卷一但开始,就停不下来。现在地方政府各项需要花钱的责任压力大,事权财权不匹配,土地卖不动了,税源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那么,就算一律查账征收,但如果我就是不做账,是不是也只能核定征收呢?

  无账当然只能核定征收。

  但是,大多数企业、投资人、会计,是不敢这样直接叫板税收体系的。并且,不做账又该怎么做账?怎么出报表?怎么申报?怎么处理金税系统的要求?怎么应对纳税评估指标?怎么应对税务推送与检查?99.75%的会计都没有学过,做都不会做!

  那么,就算一律查账征收,我也做账查账交税,但让地方财政返还给我们,不是也可以吗?我见许多地方、园区有返还政策,相互竞争,此处不给,找另一处。

  这些返还都是套。如果返还政策本身不是合法的,就不可能落袋为安。对地方政府来说,这是虚假财政收入行为,如果被定这个性,问责二字面前,公务员比会计还要害怕。只要国家层面一清理,全部都得让你吐出来。

  财政部目前的态度是:“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对财政收入虚假问题“零容忍!””

  吐出事小,如果当初以为有返还而放松发票的取得、开据或为别人做收入,还会多交税;如果具体的操作中,涉及到了虚开发票、隐瞒收入、虚列支出等违法事件,还会贴进去滞纳金甚至罚款。好像只有支付给中介的费用可以去追一下,但可能需要垫律师费跟诉讼费。

  好吧,如果我只是注册一个个独、合伙企业开开发票、找点成本,或者把综合所得弄成经营所得,至少现在还是可以核定征收的。

  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就是:合法的就是合法的,违法的就是违法的;做好了就好了,做坏了就坏了。

  实际上,这个41号文只是第一步。如果还没有感觉到基于核定征收、基于财政返还这类低劣“纳税筹划”的整改风暴正在滚滚而来,未免就太迟钝了。

  纳税筹划,必须要做得好、做得标准、做得合法、做得科学,这是会计未来安身立命的本事,唯一一个AI无法取代的岗位。

  纳税筹划,如果乱做一气、道听途说,就是自己在给自己挖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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