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10日

房地产企业支付“老带新”奖励如何税务处理

  “老带新”是房地产企业经常使用的一种营销策略。“老带新”不仅可以有效节约营销成本,同时也便于操作,促进口碑传播,提升项目品牌上均是最行之有效的方式。那么,房地产企业支付个人“老带新”报酬应当如何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老业主提供了介绍服务属于销售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而这里的个人,指的就是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可以理解为非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所以,个人提供介绍服务而取得的“老带新”报酬,应当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个人销售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征收率为3%(疫情期间征收率减按1%)。如果按次未超过500元,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老业主提供了介绍服务,介绍服务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支付个人劳务报酬,一般会要求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现行政策500元以下可以不开发票),税务局会按照劳务报酬收入的一定比例预扣个人所得税。但因为税务机关预扣个人所得税存在预征不足,容易成为支付单位逃避扣缴义务的理由,因此,在实务中,很多省份已明确取消了代开发票预扣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实行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并且税务机关会在发票备注栏进行专门备注:由支付方预扣预缴。因此,房地产企业支付个人“老带新”报酬,即便是取得了发票,但仍然要履行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义务。

  三、企业所得税。支付给老业主“老带新费用”属于销售费用。但该费用是否属于佣金范畴呢?佣金是经纪人等中间人说合介绍生意所取得的酬金。佣金并不是现代社会才有的,它的起源其实很早,历史上被称为“牙佣”、“中佣”、“行栈”。合同法中,居间合同就规范了佣金收取和支付的问题。《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由此可见,佣金是否支付是和合同是否签订紧密相连的。房地产企业支付给老业主“老带新”奖励是否支出和合同是否签订是直接相关的,属于佣金的范畴。所以,按照税法的规定,佣金支出不得超过收入的5%,超标准的部分应该进行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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