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05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统一的23种税收票证式样及使用说明(见附件),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从本通知颁发之日起,必须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印制和使用统一式样的税收票证。
  二、各地现存的票证与本通知规定式样完全相同的,可继续使用;现存票证与本通知规定式样不同的,也可继续使用,但最迟不得超过1999年7月1日。1999年7月1日前使用的现存各种缴款书和税收收入退还书,其预算科目栏的科目“编码”和“名称”两栏的填写方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财政部预算司、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司《关于缴退库凭证中预算科目填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计函[1998]010号)执行,即在现存缴款书和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的“款”栏填写科目编码,预算科目的“项”栏填写科目名称。
  三、手工填开的票证与计算机填开的票证可以分别印制,计算机票可以不印金额分位线和大写金额单位。
  四、各地之间的税收票证以字号相区别,国家税务局的票证与地方税务局的票证以字号及表头的“国”和“地”字相区别。
  五、所有分联式票证各联的右上角字号上方(定额完税证在收据联票证名称的右方),都必须印有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的机构区别标记“国”字和“地”字。标记印制方法为:设置直径或边距为1厘米的圆圈和方框,圆圈内印“国”字,方框内印“地”字,字体为2号正楷,标记颜色与各联本色相同。
  六、所有票证各联台头的票证名称右方(定额完税证在台头票证名称的右下方),都必须印制票证字号。字号的编制方法全国统一。字号由票证印制年代、版次、省级地区名称、国税局和地税局机构名称、票证种类及号码顺序组成,版次按一年中所印票证式样(包括格式、大小、联次、各联用途和项目内容)的不同相区分,号码位数由各地根据票证用量自行确定。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1998年印制第二版式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其字号应编为“(982)京国缴××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1999年印制第一版式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其字号应编为“(991)苏地完××号”。同一年分次印制的同一版式的同种票证,应连续编号。单独印制计算机票的,其字号应单独编制,编制方法为:在票证种类后面加“电”字,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1998年印制第一版式的电脑专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其字号应编为“(981)京国缴电××号”。
  七、税收票证监制章的规格和内容与1994年总局规定的监制章完全相同,各地仍使用总局以前发给各省级税务机关的胶片样章,不再另发。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收票证统一式样及其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税收票证统一式样及其说明
  一、税收通用缴款书
  税收通用缴款书是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后向银行汇总缴纳税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出口货物税收除外)、基金、费用、滞纳金和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一种通用缴款凭证。本缴款书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出口货物税收外,凡是由税务机关组织征收的其他各种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和罚款等预算收入,只要缴款人在银行开有结算存款账户,都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缴款人持现金自行直接到银行缴纳各项收入的,也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但缴款人持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各项收入的,不能使用此缴款书,应使用税收完税证或罚款收据。该缴款书的式样如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通  用  缴  款  书


 隶属关系:                                                       
(981)京国缴××号
 经济类型: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征收机关:
 无银行收讫章无效






(人)
代  码 


编码 
全  称 名称
开户银行 级次
账  号 收款国库

税款所属时期  年 月 日


税款限缴日期  年 月 日

品 目
名 称
课税数量计税金额或
销 售 收 入
税 率

单位税额
已缴或
扣除额
实 缴 金 额
            
                 

金额合计

(大写)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收妥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一联(收据)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

  

  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二~第六联下端各栏式样:


第二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从缴款单位(人)账户支付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会计分录
借方:
贷方:
  转账日期
年 月 日
复核员 记账员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三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收入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会计分录
借方:
贷方:
复核员 记账员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四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核收记入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五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核收记入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六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核收记入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说明:
  1.本缴款书一式六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付款凭证)缴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五联(报查)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第六联(存根)基层税务机关留存。自行开票的,由缴款单位(人)送基层税务机关(白纸黑油墨)。
  各地需要增设联数的,可以增设第七联,但前六联的次序、用途和颜色不得改变。采用计算机开票的,第六联(存根)可以不要。
  2.本缴款书的边沿尺寸为15cm×21cm(此尺寸不包括滚筒式计算机票的孔边尺寸)。
  3.本缴款书“实缴金额”栏的金额分位线及“金额合计(大写)”栏的大写金额单位是否需要,由各地自定。需要分位线的,位数设至“亿”位,大写金额单位也相应设至“亿”位。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滞纳金等随主税征收的收入,是否在缴款书中设栏,由各地自定。
  5.本缴款书第一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二、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是专门用于纳税人(包括直接向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货物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将出口货物增值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直接向银行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缴款书。由国家税务局系统专用。本缴款书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缴纳随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税款、费用、滞纳金和罚款,以及按增值税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扣除使用本缴款书已缴纳的税款后还应补缴的出口货物增值税等收入时,不得使用本缴款书,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该缴款书的式样如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0981)××号

经济类型: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征收机关:
无银行收讫章无效





税务登记号 


编码 
全   称 名称 
开 户 银 行 级次 
账   号 收款国库 



全   称 销  货
发  票
号  码
 
税务登记号  
海 关 代 码  
税款所属时期 税款限缴日期 
货物名称课税数量单位价格计税金额法定税率(额)征收率实缴税额
       

金额合计

(大写)    
缴款单位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收妥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一联(收据甲)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作完税凭证

  说明:
  1.本缴款书一式六联,第二联下端各栏式样与第一联相同,第三~第六联下端各栏式样与“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二~第五联相同。其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甲)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作完税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据乙)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转交购货企业(白纸黑油墨);
  第三联(付款凭证)缴款单位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四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五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六联(报查)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2.本缴款书的边沿尺寸为15cm×21cm。
  3.本缴款书第二联(收据乙)加设防伪标记。
  4.本缴款书第一联(收据甲)和第二联(收据乙)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是专门用于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缴款书。本缴款书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随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附征的滞纳金和罚款,不得使用本缴款书,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其式样如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

(981)京地投××号


 经济类型: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征收机关:
 无银行收讫章无效






(人)
代  码 


编码 
全  称 名称
开户银行 级次
账  号 收款国库
税款所属时期  年 月 日税款限缴日期  年 月 日

资项 目
名称和性质
单位工程
名  称
计  税
金  额

税率

实 缴 金 额
            
                
               
               

金额合计

(大写)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收妥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本次税额占年度应缴税额%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一联(收据甲)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第二~第六联下端各栏式样:


第二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收妥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本次税额占年
度应缴税额%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三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从缴款单位(人)账户支付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会计分录
借方:
贷方:
转账日期
年 月 日
复核员  记账员

本次税额占年度应缴税额%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四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收入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会计分录
借方:
贷方:
复核员 记账员

本次税额占年度应缴税额%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五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核收记入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本次税额占年度应缴税额%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六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核收记入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本次税额占年度应缴税额%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说明:
  1.本缴款书一式六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甲)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据乙)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送计(经)委(白纸黑油墨);
  第三联(付款凭证)缴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四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五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六联(报查)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各地需要增设联数的,可以增设第七联,但前六联的次序、用途和颜色不得改变。
  2.本缴款书的边沿尺寸为15cm×21cm(此尺寸不包括滚筒式计算机票的孔边尺寸)。
  3.本缴款书“实缴金额”栏的金额分位线及“金额合计(大写)”栏的大写金额单位是否需要,由各地自定。需要分位线的,位数设至“亿”位,大写金额单位也相应设至“亿”位。
  4.本缴款书第一联(收据甲)和第二联(收据乙)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四、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
  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是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和罚款,以及委托代征代售单位(人)代征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后,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缴款书。汇总缴款时,用本缴款书,还是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由各地自定。此缴款书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等各项收入后,自行向银行汇总缴款的,不得使用本缴款书,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税务机关自行收取现金税款(包括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向税收会计结报的现金税款)和自售印花税票等各项收入、代征单位代征税款等各项收入(但不得代征罚款)和代售单位(人)代售印花税票收入后,可以使用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向银行汇总缴款,也可以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向银行汇总缴款。但在一个县级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只能使用一种缴款书汇总缴款,不得同时交错使用两种缴款书汇总缴款,即要么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要么使用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汇总缴款书的式样如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 汇 总 专 用 ) 缴 款 书

(981)京国汇××号


经济类型: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征收机关:
无银行收讫章无效






(人)
代  码 预算级次 
全  称 收款国库 
开户银行 税款征收日期 
账  号 税款限缴日期 
预  算  科  目品 目
名 称 
实 缴 金 额
编  码名  称          
              

金额合计

(大写)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收妥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第一联(收据)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凭证

  说明:
  1.本缴款书一式五联,联次、颜色、下端各栏式样及尺寸规格与“税收通用缴款书”前五联相同,没有存根联。各联用途如下:
  第一联(收据)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凭证。代征代售单位(人)填开的,此联由代征代售单位(人)结报票证时交税收会计;
  第二联(付款凭证)缴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
  第五联(报查)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定期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备查。
  2.本缴款书“实缴金额”栏的金额分位线及“金额合计(大写)”栏的大写金额单位是否需要,由各地自定。需要分位线的,位数设至“百万”位,大写金额单位也相应设至“佰万”位。
  3.本缴款书第一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五、税收通用完税证
  税收通用完税证是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款、基金、费用、滞纳金和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基金、费用、滞纳金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一种通用收款凭证。此完税证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此凭证不能用于直接向银行缴纳税款等各项收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等各项收入时也不得使用本凭证。其式样如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通  用  完  税  证

(981)京国完××号

经济类型: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征收机关:


纳税人代码 地址 
纳税人名称 税款所属时期

年 月 日

税  种品目
名称
课税
数量
计税金额或
销 售 收 
税 率

单位税额
已缴或
扣除额
实 缴 金 额
           
                 

金额合计

(大写)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税务机关
(盖章)
委托代征单位
(盖章)
填票人(章)
 

第一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作税收会计凭证

  说明:
  1.税收通用完税证一式三联,各联用途和颜色为:
  第一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白纸红油墨);
  第三联(报查)定期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备查(白纸蓝油墨)。
  2.本凭证边沿尺寸为13cm×19cm(此尺寸不包括滚筒式计算机票的孔边尺寸)。
  3.本完税证“实缴金额”栏的金额分位线及“金额合计(大写)”栏的大写金额单位是否需要,由各地自定。需要分位线的,位数设至“十万”位,大写金额单位也相应设至“拾万”位。
  4.本完税证第二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六、税收定额完税证
  税收定额完税证是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自收屠宰税、临时性经营等流动性零散税款、基金、费用等收入时使用的一种票面印有固定金额的现金收款凭证。该完税证不得用于征收固定纳税户的各项收入,也不得发放给扣缴义务人使用。
  是否使用税收定额完税证以及该完税证的式样、票面具体金额,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定。
  左右两联式定额完税证的参考式样如下:
  


税收定额完税证(报查)
(981)京国定××号

税 额: 壹  圆

填票人签章: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定 额 完 税 证
(981)京国定××号

税 额: 壹  圆

税务机关(盖章)  填票人签章: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当日有效,隔日作废
收据联:纳税人收执作完税凭证

  说明:
  1.此凭证为左右两联式。左联为报查联,税务机关留存,并定期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备查;右联为收据联,交纳税人收执。作完税凭证。两联颜色为同一颜色。
  2.收据联必须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一联式定额完税证的参考式样如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车 船 使 用 税 定 额 完 税 证


(981)京地车××号



税 目: 自 行 车
年 度: 一九九八
税 额: 叁  圆
工本费: 伍  角
合 计: 叁圆伍角

 税务机关       
(盖章)
 纳税日期:  年 月 日

收据:交纳税人收执

  说明:
  1.本凭证联数为一联收据联,交纳税人收执,作完税凭证。
  2.收据联必须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七、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是纳税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账结算方式缴纳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完税凭证。此凭证仅起完税证明作用,不得用于收取现金税款。可以发给纳税人开户银行使用。
  该凭证必须具备的基本项目内容为:纳税人代码、全称、填开日期、税款所属时期、税种、实缴税额、征收机关名称、收款银行名称、税务机关和收款银行业务章、填票人签章等。该凭证具体式样由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前述规定的基本内容确定。现根据规定的基本项目内容列示此凭证参考式样如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转 账 专 用 完 税 证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981)京国转××号


纳税人代码 征收机关 
纳税人全称 收款银行 
税    种税款所属时期实 缴 金 额
   
金额合计

(大写)

税务机关
 (盖章)
收款银行
 (盖章)
填票人
 (盖章)

 注
 

第二联(收据)纳税人收执作完税凭证(以支票缴款的,此联与银行付款通知一起作完税凭证)

  说明:
  1.本凭证一般一式两联,各联用途为:
  第一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联(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以支票缴款的,此联与纳税人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一起作完税凭证。
  2.本凭证第二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八、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是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扣收税款、费用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不得使用此凭证,应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定额完税证。
  凡是由扣缴义务人扣收税款的,不管纳税人采用何种付款方式,均使用此凭证。其式样如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代  扣  代  收  税  款  凭  证

(981)京国代××号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




代  码 扣缴义务人代 码 
全  称 全 称 
地  址 地 址 
经济类型 税款所属时期 
税 种纳税
项目
课税
数量
计税
金额
税 率

单位税额
扣除额实 缴 金 额
           
  

 

               

金额合计

(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主管税务机关
(盖章)


扣缴义务人
(盖章)


填票人(章)



 

第一联(存根)扣缴义务人留存

  说明:
  1.本凭证一式三联,各联用途和颜色为:
  第一联(存根)扣缴义务人留存(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白纸红油墨);
  第三联(报查)报主管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蓝油墨)。
  各地需要增设联数的,可增设第四联,但前三联的联次、用途和颜色不得变更。
  2.本凭证边沿尺寸为13cm×19cm。
  3.本凭证“实缴金额”栏的金额分位线及“金额合计(大写)”栏的大写金额单位是否需要,由各地自定。需要分位线的,位数设至“百万”位,大写金额单位也相应设至“佰万”位。
  4.本凭证第二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九、税收罚款收据
  税收罚款收据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处以罚款,事后以现金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此收据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此凭证只能用于税务机关收取非处罚当场的现金罚款,不能用于直接向银行缴纳罚款,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也不能使用本凭证。除处罚当场外,凡是纳税人持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的,均得使用本收据;凡是由纳税人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的,不论是以转账方式,还是以现金方式,均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其式样如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罚   款  收   据

(981)京国罚××号

经济类型: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征收机关:


纳税人代码 地    址 
名称 补税凭证字号 
违 章
性 质
违章金额处罚
种类
处罚
比例
处罚收入
科目名称
处 罚 金 额
        
             

金额合计

(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
(章)

 

第一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作税收会计凭证

  说明:
  1.本收据一式三联,各联用途和颜色为:
  第一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据)交纳税人收执(白纸红油墨);
  第三联(报查)定期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备查(白纸蓝油墨)。
  2.本收据边沿尺寸为13cm×19cm(此尺寸不包括滚筒式计算机票的孔边尺寸)。
  3.本收据第二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十、当场处罚罚款收据
  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处以罚款,并当场以现金向税务机关执罚人员缴纳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此收据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本收据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一种罚款凭证。此收据只能在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且罚款金额在二十元以下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或被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并申请当场缴纳罚款的,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时使用。
  此收据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向当地省级财政部门统一领取。其式样略。
  十一、印花税票
  印花税票是在凭证上直接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税款,并必须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一种有价证券。按其票面金额的不同,分为一角、二角、五角、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等九种。
  印花税票必须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或委托代售单位(人)购买。印花税票一经销售,其销售款即为税务机关征收的印花税款。其式样略。
  十二、税收收入退还书
  税收收入退还书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将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和罚款等各项收入从国库退还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及税务机关办理税收提成时使用的一种退款专用凭证。此凭证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凡是由税务机关办理,并从国库退还的各种款项,不管纳税人(即收款人)是否在银行开有结算账户(即不管是转账退还,还是现金退还),均使用本退还书。
  本退还书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局级领导签发;设立乡(镇)金库的,也可以由其相应的所级税务机关领导按乡(镇)金库的退库范围签发。本退还书一律由税收会计部门填开。其式样如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收  入  退  还  书


(981)京国退××号

经济类型: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


预算科目编码 



(人)
代  码  
名称 全  称  
级次 开户银行  
退款国库 账  号  
退 库 性 质原税款征收品目名称退 库 金 额
           
             

金额合计

(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税  务  机  关


上列款项已办妥退库手续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盖章)负责人
(章)

填票人
(章)

第一联(报查)退款国库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

  

税收收入退还书第二~第五联下端各栏式样:

 第二联


税  务  机 

上列款项已付出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会计分录

借方:
贷方:
转账日期 年 月 日
复核员  记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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