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3月29日

如何判定“六税两费”减半优惠资格?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将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延期到至2024年12月31日,并将适用范围由原先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同时,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印发《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就减税资格判定等征管问题予以明确。

  读懂新“六税两费”减半优惠政策,凡人以为可以从两个维度着手。

  一:判定“六税两费”优惠资格的“三步曲”

  判定企业是否符合“六税两费”减半优惠政策范围,总的来说可以按照三个步骤依序进行。

  首先,判定纳税人是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即符合“六税两费”减半优惠范围,在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不需要进行其他判定。

  如果纳税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下来需要判定是否是“个体工商户”。如果是个体工商户,也符合“六税两费”减半优惠范围。

  如果纳税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不是个体工商户,就需要判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10号公告中小型微利企业同样遵循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同时符合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335”的判定标准。

  如图:

  二:小型微利企业适用“六税两费”优惠的三种情况

  由于企业是否小型微利企业需要按年度判定。因此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优惠也是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结果判定,其“小型微利企业”减税资格有效期一年,即:自办理汇算清缴年度的7月1日起到次年6月30日期间内享受。同时3号公告中设定的“六税两费”整体优惠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因此具体判定可分正常汇算企业、新设立企业和特别情形企业三种情况分别判定:

  (一)一般纳税人企业按照汇算结果分年判定优惠资格

  企业2021年5月31日前办理2020年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六税两费”自2022年1月1日起到2022年6月30日,可享受减半征收。

  企业2022年、2023年5月31日前办理上年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六税两费”自2022年7月1日起到2023年6月30日、2023年7月1日起到2024年6月30日,可享受减半征收。

  企业2024年5月31日前办理2023年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六税两费”自2024年7月1日起到2024年12月31日,可享受减半征收。

  其中,企业当年办理上年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为非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对应期间不能享受减半征。

企业 汇算清缴 是否小型微利 是否享受优惠 作用期间
一般纳税人,非个体工商户 2021年汇算2020年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2022年汇算2021年 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2023年汇算2022年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2024年汇算2023年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新设立一般纳税人企业在首次汇算前,按行业、人数、资产、税费种判定优惠资格
企业 首次汇算清缴 税种申报方式 判定方式 作用期间
新设立一般纳税人,非个体工商户 按期申报 按上月末人数、资产判定 自设立日到首次办理汇算申报当月
按次申报 按设立时人数、资产判定 自设立日到首次办理汇算申报当日
按期申报 按汇算结果判定 自办理首次汇算次月1日到次年6月30月
按次申报 自办理首次汇算当日到次年6月30月
  (三)特别情形企业按照汇算结果、属期动态调整优惠资格


  新设立一般纳税人企业,首次汇算前申报“六税两费”的,当场判定优惠资质。判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资质时,不需要考虑“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条件,只需要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对应期间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即可。对应期间按照“六税两费”的税(费)种申报期限判定:按月申报的,以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判定。设立当月即需要按次申报的,以设立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判定。

  新设立一般纳税人企业首次汇算后,按汇算结果确定优惠资质。首次汇算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自汇算次月1日(不是7月1日,如3月10日汇算,即自4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汇算之日起(如3月10日汇算,即自3月10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一般纳税人企业首次汇算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1.非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追溯到汇算结果作用期间,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追溯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非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小型微利企业资格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对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而未登记,经通知登记逾期仍不登记的,自通知期限届满的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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