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6月20日

随货物一并收取的运费是价外费用还是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价外费用即价格以外收取的费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营改增之后,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不再强调“向购买方收取”,不再列举价外费收费名目,同时采用了反向排除法,哪些不属于价外费用。增值税价外费用是直接并入增值税应税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随货物一并收取的运费是混合销售行为?还是价外费用?这要区分是谁提供的运输服务:如果销售货物方在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则属于混合销售;如果是销售货物方委托第三方承运,销售货物方之不过是代为收取,则组成销货方的价外费用。但代收运费是否必须并入销售货物方的增值税计税依据呢?未必!销售货物收取的代垫款项,虽然属于价外费用,但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不作为增值税的价外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纪宏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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