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销售佣金如何税前扣除
根据新收入准则财会[2017]22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按照新收入准则确认要求,销售佣金预计超过1年才能收回预期收益(确认收入)的,计入合同成本,摊销原则要求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实质新会计准则不认为这是期间费用。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执行新收入准则以前,对于发生的销售佣金均列入期间费用,只要不超过合同收入的5%,均可当年扣除。即不与收入挂钩。扣除比例是按“合同收入”的5%,而不是按照当期确认的销售收入(一般佣金不会超过5%),因此,在发生的当期就可以税前扣除。但新会计准则按照“收入成本费用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对与属于与销售收入直接相关的销售佣金,采取与收入同比例摊销方式。对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的销售佣金应当如何税前扣除?
首先,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在会计上销售佣金计入“合同取得成本”作为一项资产处理,佣金支付时并未“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并且会计确认的支出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和范围,因此,按照会计确认的支出金额税前扣除。
其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既然新会计准则已将销售佣金确认为一项资产,相应按照摊销方式予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