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1日

自然人转增股本的计税成本探讨

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对自然人股东而言交纳个人所得税,一直是税企争议的焦点,企业说是非实际的分配,没有所得不应交纳,税局说是理论上的分配,相当于取得税后利润再次投资。目前企业也已遵从了税局的规定,但对转增股本的成本确认问题需要搞清楚。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2014年第67号)第15条第4款: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其中的“相关税费”是否包括个人股东已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这个税费只能存在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在股转时个人并无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协议,仅有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因此,不是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除此之外,极有可能会想到了个人所得税。

以下举例说明:

1、甲某第1年投资A公司100万,1股1元,取得A公司100万股的股权,第2年A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给甲某100万股,假如不扣税,甲某的投资成本仍是100万,但却取得A公司的股份200万股,第3年甲某将股权全部转让,取得现金300万,应交个人所得税为(300-100)*20%=40万,收回投资成本100万,取得税后所得300-100-40=160万。

2、乙某第1年投资A公司100万,1股1元,取得A公司100万股的股权,第2年A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给乙某100万股,被投资企业要扣除20%的个人所得税,但税款不能以股权缴纳,乙某对外借了20万现金交税,此时乙某的投资成本为不含税成本100+100=200万,第3年乙某将股权全部转让,取得现金300万,应交个人所得税为(300-200)*20%=20万,收回初始投资成本100万,累计交税40万,取得税后所得300-100-40=160万,归还欠债20万后,净所得为140万。

3、丙某第1年投资A公司100万,1股1元,取得A公司100万股的股权,第2年A公司分红给丙某100万元,应扣缴个人所得税20万,丙某将税后所得的80万又投入到A公司,第3年丙某将股权全部转让,取得现金300万,应交个人所得税为(300-180)*20%=24万,收回投资成本180万,累计交税20+24=44万,取得税后所得300-180-44=76万。丙某从初始投资到最终回报累计净所得为现金流入300-现金流出100-扣税44=156万

4、丁某第1年投资A公司100万,1股1元,取得A公司100万股的股权,第2年A公司分红给丁某100万元,应扣缴个人所得税20万,丁某外借了20万交了税款,将分回的100万又投入到A公司,第3年丁某将股权全部转让,取得现金300万,应交个人所得税为(300-200)*20%=20万,收回累计投资成本200万,累计交税40万,取得税后所得300-200-40=60万,归还欠债20万后,净所得为40万。丙某从初始投资到最终回报累计净所得为300-100-40-20=140万。

5、现在的被投资企业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为回避无税可扣的问题,采用了转增与分红相结合的方法,如上例1中,向自然人股东甲某用未分配利润转增100万股,按公式“现金=转股*25%”分红100*25%=25万现金,总扣税为125*20%=25万,其中转股为100*20%=20万,分红25*20%=5万,股东甲某不必再对外借款,同样第3年将股份全部对外转让300万,应交个人所得税为(300-100-100)*20%=20万,转股累计交税20+20=40,税后所得300-100-40=160,甲某从初始投资到最终回报累计净所得为现金流入300-现金流出100-转股扣税40=160

以上证明两个问题:

1、税局的转增理论“相当于取得税后利润再次投资”,不等于实际上的分配,例1净所得最高,是遵从有所得必交税的原则,并非有权益必交税!是本次论证对比的公允基准点。

2、确认67号文件第15条第4款中“相关税费”不包括个人所得税。例1与例5相同。假如例5将已交的个人所得税计入成本,必将与公允基准点不同。这个“相关税费”是沿用了15条1-3款中习惯性表述,其实与转增相关的仅有个人所得税,没有其他税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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