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07日

12月1日起,新一批抗癌药和罕见病药可享税收优惠 计税方法可选择,税则号列有变化

12月1日起,生产、销售(批发、零售)、进口第三批《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内药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国内环节可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口环节减按3%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51个抗癌药品制剂和原料药、20个罕见病药品制剂和原料药被纳入第三批《清单》。鉴于相关企业可以适用35号公告优惠,新一批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价格有望降低,最终惠及患者。

第三批《清单》覆盖面更广泛

记者梳理发现,目前,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以下简称“四部门”)共发布了三批《清单》。前不久,四部门联合发布的第三批《清单》,具体列明45个抗癌药品制剂、6个抗癌药品原料药、19个罕见病药品制剂、1个罕见病药品原料药(详见文末二维码)。综合第一批、第二批《清单》,目前共有187个抗癌药品制剂、63个抗癌药品原料药、54个罕见病药品制剂、5个罕见病药品原料药,属于列明范围。生产、销售(批发、零售)、进口这些药品的企业,可以享受35号公告优惠。

“与前两批《清单》相比,第三批《清单》覆盖面更加广泛。”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杨益军表示,第三批《清单》除药品种类增加外,还在第二批的基础上,补充了罕见病药品原料药。与此同时,鉴于在药品经营过程中,同样的药品活性成分可能存在不同的名称,为避免这一问题,第三批《清单》明确了药品活性成分名称/活性成分的通用名称,使得相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避免专利命名争议风险,同时便于准确享受35号公告优惠。

列入《清单》药品可简易计税

根据35号公告第一条,自2022年1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第三批《清单》内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口第三批《清单》内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和一般计税方法相比,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计税优惠力度有多大?石家庄市某制药企业财务负责人王先生举例说,A公司是国内生产、销售左亚叶酸注射剂的企业,2021年的销售额为2亿元(不含税,下同),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800万元。2021年,A公司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0000×13%=2600(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2600-1800=800(万元),应缴附加税费800×(7%+3%+2%)=96(万元),合计应缴纳税款896万元。

根据35号公告,左亚叶酸注射剂纳入第三批《清单》。假设A公司2023年的销售额与2021年持平,那么A公司2023年应缴纳增值税20000×3%=600(万元),应缴附加税费600×(7%+3%+2%)=72(万元),合计缴纳税款672万元。相比之下,A公司一年可以少缴纳税款224万元,节省下来的税款,就可以让利给消费者,降低患者的用药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相关企业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的销售额。国家税务总局宁波保税区税务局税源管理二科科员沈文彬结合以往服务经验,提示相关企业可以根据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品和常见药品的分类,分别设置辅助账,以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根据现行政策,纳税人未单独核算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的销售额,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沈文彬说。

较为人性化的是,现行政策给予相关主体选择权。石家庄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二级主办魏民建议相关企业,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选择适用的计税方法。具体来说,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清单》内药品的企业,如果存在大量待抵扣的进项税额,或销售《清单》内药品的毛利率较低,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如果销售《清单》内药品的毛利率较高,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可能是个不错的选择。“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魏民提示。

进口环节注意税则号列变化

“进口《清单》所列药品,除了注意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还应注意税则号列的变化。”上海海关学院教师王永亮说。

举例来说,假设B公司进口第三批《清单》新增罕见病药品原料药曲前列尼尔,完税价格为100万元人民币,在35号公告发布前,B公司进口曲前列尼尔适用4%的关税税率、13%的增值税税率,应缴纳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1000000×4%=40000(元);应缴纳增值税=(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增值税税率=(1000000+40000)×13%=135200(元)。35号公告发布后,B公司进口曲前列尼尔适用的关税税率不变,增值税税率为3%,那么B公司应缴纳的关税不变,应缴纳的增值税=(1000000+40000)×3%=31200(元)。相比较而言,B公司的增值税税负降低了10.4万元。

记者注意到,部分三批《清单》中药品对应的税则号列,随着每年进出口税则号列的调整而动态变化。35号公告第二条明确,自2022年12月1日起,第二批《清单》中罕见病药品制剂序号9“氘丁苯那嗪”的税则号列,由原来的“30049090”调整为“28459000”。

基于此,王永亮建议首次进口《清单》内药品尤其是复方制剂的企业,向海关申请归类预裁定。这是因为,《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附件中明确,清单税号仅针对相应有效成分的单方制剂,复方制剂按照海关商品归类规则确定税号。实务中,复方制剂的归类可能会比较复杂,尤其是每一次配方的改变,都有可能导致税则号列的变化。“首次进口复方制剂的企业,可以通过向海关申请归类预裁定,增加进口货物归类的准确性。”王永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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