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07日

莒县税务局在调研时发现,部分排污企业对环保税重视不足税款计算“小问题”,折射合规管理“大漏洞”

环境保护税法已经实施近五年。五年来,越来越多的排污企业,不仅通过技术研发减少污染物排放,而且也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税的合规管理。不过,一些排污企业由于对环境保护税重视不足,容易出现一些共性涉税风险。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莒县税务局在对纳税人开展环境保护税调研式辅导的过程中发现,一些排污企业在环境保护税申报、数据核算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税务风险,其税款计算方面的“小问题”,往往折射出其合规管理中存在的“大漏洞”。

风险点一:政策理解不到位

环境保护税在纳税申报、政策适用等方面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企业负责污染物排放监测管理的安环人员,与负责纳税申报的财务人员专业、知识彼此并不互通。财务人员难以从环保角度解读、使用排污许可资料,在信息采集、适用优惠政策时,往往不能反映真实情况;安环人员因不懂账务和申报,很难从税务角度精准提供有效的涉税信息。

◆典型案例◆

甲企业是一家污水处理厂,主要处理工业园区内企业排放的工业污水,少量处理生活污水,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安装了连续在线监测设备,同时通过委托监测的方式,对其余应税大气和水污染物每月、每季度或者每半年检测一次,所有检测污染物指标均不超标。据此,企业在进行环境保护税信息采集时,按照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免税优惠,进行了申报。

◆风险分析◆

甲企业认为,根据生态环境部2020年11月17日发布的《全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清单》(第二批),他们位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清单中。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研究员刘伟分析,甲企业之所以如此申报,主要还是对环境保护税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到位。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因此,从税法角度上看,甲企业主要处理工业园区内企业排放的工业污水,不符合享受环境保护税免税优惠的主体条件。

同时,由于甲企业相关立项批复与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性质界定自相矛盾,不符合享受环境保护税优惠的条件。经税务机关政策辅导,甲企业自查补缴环境保护税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共计650余万元。

◆风控建议◆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实际上,甲企业之所以出现税务风险,主要原因还是对基础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刘伟建议,排污企业应该打破财务部门与安环部门之间的沟通梗阻,加强对环境保护税政策的同步学习,如实、完整地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准确适用税收优惠,避免出现少缴、漏缴税款的风险。

风险点二:税额核算不合规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核算较为复杂,须根据监测设备运行情况,适用不同的核算方法,不能简单一刀切地使用现成监测数据。如监测数据不符合专业规定,则可能需要根据企业生产用料、产品产量,采取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实际管理中,由于大部分排污企业的财务人员不接触生产流程,对设备数据质量及生产环节并不熟悉,造成税额核算失误。

◆典型案例◆

乙企业属水泥行业,主要污染物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般性粉尘,持有排污许可证,属于重点排污企业,主要排放口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按相关规定,监测设备至少每3个月开展一次监测数据比对校验。但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乙企业2018年—2019年两年间,仅对二氧化硫进行过1次比对校验。在季节性停工、监测数据比对时,由于设备暂停运行,乙企业也未对数据进行修约和替代处理。在纳税申报时,企业财务人员简单采用不合规的监测数据,导致应纳税额计算错误。

◆风险分析◆

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规定,烟气自动监控系统投入使用后,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测试单元,每6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没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测试单元,每3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当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设备维护、启停炉、停运等状态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规定,对数据状态进行标记,对数据缺失、无效时段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修约和替代处理,并按标记、处理后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财税〔2018〕117号文件同时规定,纳税人当月不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自动监测数据的,应当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对照上述规定,乙企业的排污数据监测显然不符合规范。”莒县税务局局长孔祥民说,根据案例发生时仍有效的《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中“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水泥工业”规定,莒县税务局指导乙企业对主要排放口(窑头及窑尾)二氧化硫的排放量采用了物料衡算法,对氮氧化物、烟尘的排放量采用了排污系数法,按月重新计算了环境保护税。乙企业最终补缴环境保护税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共计1200余万元。

◆风控建议◆

孔祥民建议排污企业财务人员,应提高对监测数据的认识,严格按政策规定使用监测数据。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自动监测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委托监测的监测频次及监测内容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如果企业不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委托监测数据,则应严格遵照环境保护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准确计算应纳税额。

风险点三:税目申报不完整

2018年1月1日费改税后,环境保护税法对应税水污染物的申报作了细化规定,标准更加严格,执法刚性增强。部分缴纳排污费的企业在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没有及时进行调整,继续沿用排污费征收规定,衍生出政策适用不当的新矛盾。

◆典型案例◆

丙企业是一家造纸企业,一直按照过去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惯例,申报2项应税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但是,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要求纳税人对废水排放口的污染当量数进行排序和分类,申报的应税第一类水污染物税目已经增加至5项,其他类水污染物税目增加至3项。由于长久以来形成的惯性思维,丙企业未及时作出调整,导致申报税目不全。

◆风险分析◆

莒县税务局税政二股负责人王君峰分析,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丙企业排污涉及第二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前三位分别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SS),应当补充申报第三项,即悬浮物(SS)。经主管税务机关辅导,丙企业最终补报相关税目,补缴环境保护税并缴纳相应滞纳金共计370余万元。

◆风控建议◆

王君峰建议纳税人,应摒弃惯性思维,严格按照税法要求,规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提高税收遵从度。实际操作中,一些纳税人因对环境保护税法的认识至今不到位,在选择监测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时,未能做到主动纠错。以开展数据监测为例,纳税人在应税污染物监测种类的选择上,不能想当然地只监测三种常规污染物,而应对每一排放口各污染物的当量数进行排序,严格按政策规定精准开展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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