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03月16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除对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抵减以后月份应交消费税税额。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