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4月11日

欧盟税务观察中心研究报告显示:支柱一金额A规则或将背离设计目标

近日,欧盟税务观察中心(EU Tax Observatory)发布一份题为《来自支柱一金额A的税收收入:国别估算》的研究报告(以下称“研究报告”)。研究报告测算结果显示,支柱一金额A规则将重新分配944亿欧元的企业利润,预计产生的额外税收净增加金额约为156亿欧元,相当于全球企业所得税收入的0.2%。据了解,欧盟税务观察中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研究小组,部分资金来自欧盟委员会。

支柱一金额A规则适用于除采掘业、金融业以外的跨国企业集团,这些企业的总部多设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地区)。调研结果显示,45%受支柱一金额A规则影响的跨国企业集团来自美国,相应地,近半数与支柱一金额A相关的税款将流入美国。研究报告指出,这样的测算结果,与支柱一金额A规则的原始设计目标并不一致。

根据“双支柱”方案,支柱一金额A规则旨在将规模最大、利润最高的跨国企业集团利润的部分征税权重新分配给市场国,也就是这些企业的用户和客户所在地,以此解决数字经济的税收问题。但是,从欧盟税务观察中心的测算结果来看,如果支柱一金额A规则的适用范围或分配比例没有进一步调整,最不发达国家(地区)从这项规则中取得的净税收几乎为零;而发达国家(地区)从中获得的净税收占比在77%左右,其中,七国集团国家(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预计获得71%;发展中国家(地区)将获得净税收的23%。

研究报告指出,除两家韩国跨国企业集团外,其他适用支柱一金额A规则的跨国企业集团的税收负担都会增加。其中,设立在低税负管辖区但是面向高税负管辖区开展销售经营的跨国企业集团,由于拥有大量剩余利润,受支柱一金额A规则的影响也更大。

研究报告对支柱一金额A规则和各国已经开征的数字服务税做了一些比较。支柱一金额A规则的初衷是解决数字经济税收问题,但是涵盖的范围却涉及除金融、保险和采掘业以外的所有行业,各国自行开征的数字服务税则仅针对开展数字经济业务的企业。在适用门槛方面,支柱一金额A规则的适用门槛为年全球营业收入200亿欧元以上。各国自行开征的数字服务税适用门槛则要低很多,比如,法国数字服务税适用于全球营业收入达到7.5亿欧元,且在法国的相关营业收入达到2500万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从这个角度分析,数字服务税的适用范围要比支柱一金额A规则的范围更大。

研究报告显示,对法国、英国、波兰和意大利等国来说,支柱一金额A规则和数字服务税带来的税收收入水平相差不多;西班牙预计可以通过数字服务税获得更多收入;在印度,数字服务税预计带来高达4.6亿欧元的税收收入,但是支柱一金额A规则带来的将是2000多万欧元的税收支出。

此外,研究报告提到,作为“双支柱”方案的组成部分,支柱一和支柱二是彼此影响的。如果支柱二规则先行落地,一些低税负管辖区将会进行税收改革,此时能够被重新分配的利润额会受到影响,此前研究测算的支柱一金额A规则预计产生的额外税收净增加金额156亿欧元,可能会降低为86亿欧元。研究报告同时指出,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双支柱”方案经济影响评估报告中,假设的施行时间仍是支柱一规则早于支柱二规则。

根据OECD发布的预计时间表,支柱一金额A规则的多边公约谈判签署工作将于今年上半年完成。前不久OECD代表在与欧洲国家财政主管机关会面时表示,今年中就会公布支柱一金额A规则的多边公约供各国签署。但是,从目前已经发布的研究报告和各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一预期可能有些过于乐观。同时,最近公布的支柱一金额B规则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大幅缩减,使得各方对支柱一计划的落地前景产生担忧。此外,欧盟和加拿大在近期不约而同地提出要重启数字服务税立法程序。

随着新冠疫情的结束,世界经济秩序重构的步伐不断加快。在全球税收治理方面,各国对于数字经济的税收政策仍有不同的声音,这也预示着国际税收改革合作需要持续深化优化,才能在全球化道路上走得更远更顺。

[作者单位: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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