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厘清关键“小问题”,享受优惠更合规
前段时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明确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笔者在实务中发现,纳税人对一些关键“小问题”把握不准,很容易出现具体适用错误。
个体工商户如何界定?
6号公告优惠的适用主体,为个体工商户。虽然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界定“个体工商户”的概念,但是民法典第五十四条明确,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实务中,自然人从事经营的主体,还有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常见的两种创业形式,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均以出资兴办人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且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规则相同。因此,不少个人独资企业向笔者咨询,能否适用6号公告。
答案是不能。民法典明确,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范畴。个体工商户承担税收等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即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不难看出,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分别属于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且债务承担规则不同,是两类不同的经营主体。6号公告明确的适用主体仅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比照个体工商户适用6号公告优惠。
哪类所得可享受优惠?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需要就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个体工商户就经营所得按规定适用6号公告的减半优惠。
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个人所得包括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如果个体工商户业主取得经营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不能适用6号公告优惠。
6号公告等政策明确,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就其取得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半优惠;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其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可以适用6号公告的减半优惠政策,超过部分正常纳税。
5号公告第三条明确,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例如,张某经营个体工商户A,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30万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其符合享受6号公告优惠条件,且不适用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张某可以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1-50%)=142250(元);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当年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300000×35%-65500)-142250=247250(元)。
专项附加扣除能否在预缴时减除?
5号公告明确,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优惠,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即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优惠政策。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支持鼓励自主创业,对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给予家庭生计必要支出减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预缴时不得减除。若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当年度未取得综合所得,在预缴税款时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半优惠的,也不得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此外,对于同时取得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可选择在经营所得或综合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扣除。
同时可享多个优惠怎么办?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明确,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万元的部分,税率可达35%。纳税人如果符合其他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可选择适用更优惠的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规定,2020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且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并享受6号公告优惠,所计算出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15%,则可优先适用财税〔2020〕32号文件的优惠。
值得关注的是,个体工商户若取得两处以上经营所得,应按规定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个体工商户因享受6号公告优惠,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需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就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合并后超出100万元的需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