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案例分析之高新技术企业
一、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税收筹划
本文所指的技术开发费用是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三新"费用("三新"是指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
关于该部分的税收筹划主要是依赖国家的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的研究开发"三新"的费用,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并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50%扣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完成开发后,按无资产入值的150%进行摊销。
所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筹划思路是在保持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将研究开发费用中的大部分份额移至符合资本化条件这个时点之前,同时尽量减少符合资本化条件支出的数额。
在不影响开发效果的情况下,若企业预期能够实现较大利润使得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加计扣除这一政策,则开发费用前期可以适当多一些,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使研发费用在不同年度之间进行调整。
案例1
长江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某种新技术共需要技术研发费用270万元,若2015年技术开发费用270万元,若2015年技术开发费为170万元,利润总额为2500万元;2016年的技术开发费为100万元,利润总额度预计为1000万元。
则:15和16两年共缴纳企业所得税:(2500-85)x15%+(1000-50)x15%=504.75(万元)
净利润=1000+2500-504.75=2995.25(万元)
若2015年的技术开发费用为100万元,2016年的技术开发费用为170万元那么2016年预计利润总额为(1000-70)=930万元,则:
两年应缴纳的所得税共计:(2500-50)x15%+(930-85)x15%=494.25(万元)
净利润=2500+930-494.25=2935.75(万元)相比之下,在研发费用相同的情况下,前一种方式提高了企业的税后利润59.5万元。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本结构的税收筹划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本结构的税收筹划本文选取的研究对象为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在需要大额筹资时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和两者相结合三种途径实现。其中发行债券定期支付给购买者的利息符合税法扣除条件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选择筹资方案时要综合考虑银行利率水平、发行债券的利率水平及手续费、发行股票与债券之间的比重等因素。
案例2
黄河高新技术企业为上市公司,准备首次公开筹集资金10000万元,该企业财务经理拟订了两种方案备选。
方案一:增发普通股,每股面值元
方案二:既增发普通股又发行债券
(1)增发普通股股票5000万股,每股1元,发行债券5000万元,债券票面年利率为6%
(2)增发普通股股票4000万股,每股1元,发行债券6000万元,债券票面年利率为7%
(3)增发普通股股票2500万股,每股1元,发行债券7500万元,债券票面年利率为9%
假设:黄河高新技术企业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5%,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则:
方案一:应交所得税=1000x15%=150(万元)
净利润=1000-150=850(万元)
每股收益=850÷10000=0.085(元)方案二:
(1)利润总额=1000-5000x6%=70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债券利息=5000x5%=250(万元)应交所得税=(1000-250)x15%=112.5(万元)净利润=700-112.5=587.5(万元)
每股收益=587.5÷5000=0.1175(元)
(2)利润总额=1000-6000x7%=58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债券利息=6000x5%=300(万元)应交所得税=(1000-300)x15%=105(万元)净利润=580-105=475(万元)
每股收益=475÷4000=0.11875(元)
(3)利润总额=1000-7500x9%=325(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债券利息=7500x5%=375(万元)应交所得税=(1000-375)x15%=93.75(万元)净利润=325-93.75=231.25(万元)
每股收益=231.25+2500=0.0925(元)
按理说发行股票的筹资成本是最低的,方案一的每股收益应该是最高的。
但通过分析发现,方案二的第二种方法,每股收益为0.11875元,是所有方案当中最高的,这是原因是负债有抵税效应,公司为债券所支付的利息有部分是能够税前扣除的,使得企业的税负降低,最终导致每股收益提高。
方案二中的最后一种方法,按照前述分析,发行债券最多,利率最高,按理其扣除的利息最多,每股收益额应该最高才对,但是事实上不是,这又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债券的增加导致的利息费用的增加远远大于其带来的抵税效应,使得净利润降低而导致的。
所以高新技术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要充分利用负债带来的抵税效应,但也不能忽略利息费用增加对净利润的影响。
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规避
企业价值最大化是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的总体目标。
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师不能局限于个别税种,更不能仅仅将重心放在节税上,必须将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一总体目标纳入企业的整体投资和经营战略。
简单来说,税收筹划是以提高利润水平为目标,而不是简单的降低个别税种的纳税负担。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首先,不仅仅要考虑如何降低单一税种的税负,还要考虑多个税种间的相互影响,最终达到提高企业利润水平的目标。
其次,必须立足全局,因为节税收益并不是企业利益的全部,税负降低并不能一定增加企业的整体利益。
所以在有多个备选方案时,应该选择是的企业整体利益最大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