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仪器设备用于研发 分步骤完成预缴申报和汇算申报
最近,2023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刚刚结束,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在进行。许多企业向笔者咨询:购进设备用于研发活动,同时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应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其实,掌握政策具体规定,按照相应步骤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就可以顺畅、合规完成。
典型案例
甲公司为制造业企业,实行查账征收,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2022年2月购入一台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并投入使用,价值300万元,自3月开始计提折旧。该台设备在会计上采用直线法,按10年计提折旧,税收最低折旧年限与会计折旧年限相同,预计净残值为0。
企业所得税处理时,由于该台设备单位价值低于500万元,甲公司综合考虑后决定,当年度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同时,由于该台设备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甲公司将其折旧费用计入了2022年研发费用,并按规定在2022年10月申报期申报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甲公司向笔者咨询: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如何享受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在2022年第三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申报时,应如何填报?
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相关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也就是说,甲公司购置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可以在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此外,甲公司属于制造业企业,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在归集2022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金额时,可将一次性税前扣除的研发设备折旧费用全额计入其中,按100%加计扣除,最大化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税务处理
甲公司的税务处理,要区分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两个部分来进行。
在2022年10月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该台研发设备当年度已计提折旧7个月,会计上本年累计折旧金额=300÷10×7÷12 =17.5(万元);税收上,该台设备在投入使用当年度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可税前扣除金额为300万元,纳税调减金额=300-17.5=282.5(万元)。同时,应将该设备的一次性税前扣除额300万元全额计入研发费用,按100%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在202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该台研发设备当年度已计提折旧10个月,会计上本年累计折旧金额=300÷10×10÷12=25(万元);税收上,该台设备在投入使用当年度享受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可税前扣除金额为300万元,纳税调减金额=300-25=275(万元)。同时,应将该台设备的一次性税前扣除额300万元全额计入研发费用,按100%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预缴申报
甲公司应在合规纳税调整的基础上,在2022年10月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填报一次性税前扣除情况。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其中,“本年享受优惠的资产原值”填报3000000元、“账载折旧/摊销金额”填报175000元、“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填报设备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一个月的折旧额25000元、“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填报3000000元、“纳税调减金额”填报2825000元、“享受加速政策优惠金额”填报2975000元。将该表单中“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3行第5列)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中。
第二步,填报加计扣除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将该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额3000000元计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按100%加计扣除)”金额中。
汇缴申报
甲公司在202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也要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填报一次性税前扣除情况。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3行“(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和第11.2行“2.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不包含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购置)”中填写具体事项,其中“账载金额—资产原值”和“税收金额—资产计税基础”均填报3000000元、“账载金额—本年折旧、摊销额”和“账载金额—累计折旧、摊销额”均填报250000元、“税收金额—税收折旧、摊销额”和“税收金额—累计折旧、摊销额”均填报3000000元、“税收金额—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填报250000元、“税收金额—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额”填报2750000元、“纳税调整金额”填报-2750000元。填写完毕后,将该表单中相关列次的合计值(第41行)填写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2行“(一)资产折旧、摊销(填写A105080)”行次中。
第二步,填报加计扣除情况。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将该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额3000000元计入第18行“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金额中。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奉化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