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5月06日

咖啡企业:税务风控需要深度“烘焙”

处在咖啡种植黄金地带的云南省普洱市,咖啡豆种植面积达78万亩,是名副其实的“中国咖啡之都”。税务登记信息显示,2018年—2022年,普洱市思茅区咖啡种植业、制造业和零售业经营主体持续增加。截至2022年底,企业状态为“正常”,经营范围中包含“咖啡”的经营主体,较2018年底增长49.59%,年均增长率约9.92%,当地咖啡产业发展活力日益迸发。但是,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由于企业财会人员涉税风险防范意识不足,一些咖啡加工生产企业存在未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未合规确认销售收入等问题。

风险点一:

购进咖啡豆,进项税额计算抵扣不准确

咖啡豆,是咖啡生产加工的关键原材料。咖啡生产加工企业原料主要向咖农收购,由咖啡企业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按现行税收政策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税务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A咖啡生产加工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存在长期挂账的情况,与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符。

A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外购带壳咖啡豆生产加工和咖啡豆购进直接销售等业务。但税务人员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A企业购进咖啡生豆并进行生产加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抵扣进项税额时,既勾选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同时,在实现销售后,又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计算抵扣,导致重复抵扣12.09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而应该按文件规定计算抵扣。与此同时,不同地区对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计算抵扣方法做了规定。以云南省为例,针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标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云南省财政厅,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6号)等具体政策,将白糖、咖啡、茶叶、橡胶等产成品先后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这意味着,适用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企业,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不得重复抵扣。按照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纳入核定扣除试点办法的企业,需自试点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初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在产成品销售实现当期,按照扣除率再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初级农产品直接用于销售,应按照损耗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咖啡加工生产企业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其购进农产品的,也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的相关规定,计算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

最后,经过税务人员实地辅导和核实,A企业已进行更正申报。

风险点二:

受托代加工,未及时签订相应合同

一些咖啡生产企业因产能有限,委托其他同行代为加工带壳咖啡豆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一些受托加工企业合规意识相对薄弱,未及时签订相应的代加工合同,进而导致漏计加工费收入,少计提销项税额,存在少缴增值税风险。

税务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B咖啡生产加工企业2023年第一季度没有购进带壳咖啡豆的记录,申报记录中却显示,企业存在大额品目为“电费”的进项税额。经联系核实,B企业接受同行委托代为加工带壳咖啡豆,却未签订相应的加工合同,对方也未要求企业开具加工费发票。这导致财务人员不知道受托业务的存在,漏计加工费3.2万元,未及时反映主营业务收入32000÷(1+13%)=28318.58(元),未计提销项税额28318.58×13%=3681.42(元)。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明确,加工,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据此,B企业受托加工咖啡豆,属于提供加工劳务的情形,应严格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更正增值税申报,补充确认销项税额,补缴税款,并缴纳相应滞纳金。

对委托方来说,应准确核算好购入的初级农产品账面价值,在收回委托加工的产成品销售后,严格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对受托方来说,建议财务负责人与企业实际管理人加强沟通,准确核算产品销售收入和加工劳务收入。

风险点三:

销售边角料,未开发票也未缴税

咖啡生产加工过程中,往往会产生大量的咖啡皮等边角料。大部分咖啡生产加工企业会将这些边角料对外销售,取得边角料销售收入。但由于边角料销售比较零散,金额也不固定,一些企业对外销售后,不开具发票也未确认销售收入,产生涉税风险。

C咖啡生产加工企业购进带壳咖啡豆,生产加工咖啡豆,产生了大量的边角料咖啡皮。以前年度,这些咖啡皮均由农户或需求者自行到厂装车拉走,C企业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果过多,还会支付运费和装卸费,对咖啡皮进行处理。最近两年,随着咖啡皮收购需求开始出现,C企业将咖啡皮对外进行销售。税务人员在检查时发现,C企业销售边角料,却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也未申报相应收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销售货物收入。边角料属于货物的范畴,应当计入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C企业这种做法,存在少缴税的风险。经税务部门实地辅导,C企业已进行更正申报,补缴了相应税款,并缴纳了滞纳金。

企业在日常合规管理中,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准确核算全部销售收入,并按规定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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