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6月09日

股份支付:财政部案例集“股份支付授予日的确定”学习笔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十二章 股份支付”,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其中“获得批准”,是指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该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这里的“达成一致”是指,双方在对该计划或协议内容充分形成一致理解的基础上,均接受其条款和条件。如果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在提交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之前存在必要程序或要求,则应履行该程序或满足该要求。

2022年12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典型案例编委会出版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典型案例集》(ISBN 978-7-5223-1801-1),其中第2章中的“案例2-2 股份支付授予日的确定”指出,授予日的确定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2)该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因此,企业应当将上述两个条件均完成的孰晚时间,确定为授予日。

一、案例集“案例2-2”概要

1、案例背景

甲公司于2X16年3月设立,实际控制人兼总经理A持有100%股权。2X16年4月,A设立了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将甲公司14%的股权转让给乙企业,将乙企业作为甲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持股平台,并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2X17至2X18年,A陆续将其持有的乙企业股份转让给实际激励对象,实际激励对象缴款后,乙企业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甲公司股权激励事项的流程如下:

1)乙企业取得甲公司股份的决议经甲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工商登记手续等已办妥;(2)股权激励方案的详细内容、具体激励名单及数量,经甲公司总经理和股东会审批通过;(3)持股平台(乙企业)与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激励协议;(4)激励对象缴款;(5)乙企业办妥工商变更登记。

甲公司将股权激励方案通过股东会审议日作为股份支付的授予日。

问题:甲公司关于股份支付授予日的确定是否恰当?

2、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上述股权激励事项流程(1)和(2)的完成,仅代表该协议获得甲公司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甲公司接受了股权激励方案及名单,但不代表激励对象已经接受这些条款和条件。只有持股平台(乙企业)与激励对象签订了股权激励协议,才代表甲公司与激励对象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因此,甲公司应将流程(1)、(2)、(3)均完成的孰晚时点,确定为股份支付授予日。

实务中,股份支付协议条款和条件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被授予方的确定、激励模式的确定、授予权益工具数量的确定、授予价格的确定、行权条件的确定等,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往往对协议中的某些条款和条件一时无法达成一致。例如,对于预留的股份类别、激励对象名单、激励对象能够获取的股份数量或者价格等未能确定,这些情形均表明双方未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达成一致。

实务中,股份支付协议批准和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就股份支付协议达成一致通常不同步,也没有严格的先后顺序。企业应当将协议批准日和协议达成一致日的孰晚日期确定为股份支付的授予日。

二、案例集“案例2-2”解读

授予日是企业和另一方(包括职工)同意一项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安排的日期,即企业和交易对方对安排的条款和条件有着共同理解的日期。或者说,授予日是双方同意股份支付安排的日期,“同意”指须有一方提出要约且另一方接受要约。

通常激励方案明确了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授予条件等要素,且经股东会批准的日期为授予日。若股东会此前已经授权董事会授予股份,则明确了激励方案且董事会批准的日期为授予日。

 

对于“激励对象接受条款和条件”的判断,可能有不同的依据或标志,例如公司(或持股平台等结算方)与激励对象签订了股权激励协议,或者详细的股权激励方案经内部邮件沟通并取得激励对象回复,或者详细的股权激励方案经内部公示并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等。

“案例2-2”中,公司总经理和股东会审批通过了股权激励方案的详细内容,但是仅代表公司接受了股权激励方案及名单,不代表激励对象已经接受这些条款和条件,从而未认定批准日为授予日。案例的判断应该是基于公司与激励对象属于平等的谈判主体,共同商谈激励协议具体内容并需取得一致意见。如果实务中,激励对象处于劣势地位,只能被动接受公司的方案,不同意时只能“用脚投票”,则可能无需激励对象有明确的表示也表明“达成一致”,因为激励对象可能以任职表明同意了激励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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