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6月09日

注意啦!正确适用税收政策法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缺一不可!——从一“甲供材”简易计税税案来看

改造的简易案情

某建筑公司承包某建设公司的工程项目,没有签订关于“甲供材”条款内容的建设施工合同,在作简易计税备案时也没有提交关于甲供材的施工合同。但是,在后期的施工过程中,发包方的建设公司与承包方建筑公司协商一致,发包方提供了工程项目所需要的部分材料。

税企争议

税务稽查局认为某建筑公司备案时没有提供甲供材合同,尽管在施工过程中实施了甲供材,也不符合适用甲供材简易计税办法,不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企业认为备案时提供甲供材合同是适用简易计税的形式要件,而施工过程中实施甲供材是适用简易计税的实质要件。即使形式要件有欠缺,只要具备实质要件了,就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税务稽查局和企业之间的争议就是适用甲供材简易计税是否同时具备甲供材简易计税备案的形式要件和真实实施甲供材的实质要件。

税法上类似问题的法律规定(部分):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要件:

1)形式要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实质要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七)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要件:

1)实质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形式要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不得在税前扣除。”

3、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要件:

1)实质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形式要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年91号)第二十一条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适用税收政策法规,法律上都规定了实质要件,比如甲供材、成本费用支出、扣除项目发生等,同时也规定了形式要件,比如备案、发票等合法凭证等。

分析与思考

随着国家税收法制进程加速,我国的税收政策法规不断完善与健全,适用税法政策法规不仅有实质要件的规定,还有形式要件的规定。

但是,在税收政策法规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或在现实中由于税收政策法规理解不到位或疏忽等情况下,具体到实际交易中,经常出现要件不完整的现象。那么,如何作出最终的判断?

1.有实质要件,也有形式要件

比如建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七)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之规定具备发包方提供工程所需的材料的实质要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之规定,具备甲供材合同的简易计税备案的形式要件,那么,就可以毫无争议的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总之,具体实际交易中,既具备实质要件,也具备形式要件的,就可以适用税收政策法规,没有税务合规风险。

2.有实质要件,但没有形式要件

某建设公司确实在施工过程中提供部分材料到项目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七)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之规定,具备甲供材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实质要件。

但是,某建筑公司在简易计税备案时甲供材合同欠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之规定,欠缺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形式要件,不考虑法律依据颁布时间、效力等级及追溯力等具体情况,严格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就不得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总之,原则上来看,税收政策法规规定了实质要件,同时也规定了形式要件,而且明确规定不具备形式要件不得适用税收政策法规的。如果具备实质要件,欠缺形式要件的,应当遵守税收法定原则,按照法律规定不得适用税收政策法规。

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尽管税收政策法规规定了实质要件,同时也规定了形式要件,但,如果实质要件是上位法规定的,而形式要件是下位法规定的,或者形式要件的规定的实施时间在实质要件的规定的实施时间之后,再考虑实质课税原则,只要具备实质要件,即使欠缺形式要件的,也应当可以适用税收政策法规。

3.有形式要件,但没有实质要件

若某建筑公司在简易计税备案时有甲供材合同,材料完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之规定,具备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形式要件。

但是,某建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提供部分材料到项目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七)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之规定,不具备甲供材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实质要件,依法就不应当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

总之,税收政策法规规定了实质要件,同时也规定了形式要件。如果具备形式要件,但欠缺实质要件的,也应当遵守税收法定原则,不得适用税收政策法规。

实务建议

1、企业正确完整理解税务政策法规务是是适用税收政策法规做到税务合规的前提和基础,税务政策法规一般规定了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所以,正确适用税收政策法规要同时做到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缺一不可,避免由于欠缺要件而影响税务政策法规适用,有效降低税务合规风险;

2、若无法确保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务必确保具备实质要件,尚有机会争取继续适用税务政策法规;

3、若欠缺必备的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引发税务机关的惩处,应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充分沟通;当沟通无法解决的,充分利用救济途径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不同的救济途径,就有不同裁判者,不同裁判者就有不同的评判标准,那么,对于同一涉税问题,会有不同的判断,这就给到纳税人争取有利于自己结果的机会。有时候,对于税务决定,税务机关与人民法院所依据的法律文件会冲突,人民法院会遵循法律位阶原则,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是指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效力较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该原则主要适用于位阶具有高低之分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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