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6月15日

合同未约定开票,起诉时要求开票,能否得到支持?

导语

在我国“以票控税”的征管模式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随之而来的便是越来越多的开票纠纷。

开具发票的义务是基于税法规定而产生的,但是在民事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尤其是在合同法规中更没有明确规定开具发票的义务。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果在签订的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开票义务,甚至约定不开发票,在起诉时,能否基于税法的开票义务,请求对方开具发票呢?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探讨这个问题。在案例的最后,关于在经济业务的合同中发票的事项,小编会给出两点建议,以供大家参考。

案例回顾

2014年,甲某拿着B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B公司的名义中标了A公司的一项工程。中标后,与A公司签订了协议书,但是后来被证实,协议书上B公司的印章是由B公司昆明分公司伪造的。

不仅如此,为了方便工程项目开展,甲某还伪造了B公司昆明分公司印章,并且开设了B公司昆明分公司银行账户。

在之后的工程开展过程中,B公司未向A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约1703.17万元,导致A公司该部分工程成本不能在税前扣除,最终多缴纳所得税。因此,A公司就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A公司认为:

1.对于伪造印章的问题,理应认为是B公司管理不力,且分公司的法律后果应由总公司承担,所以B公司应对分公司的行为负责;

2.开具发票属于B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B公司未按承诺开具发票,属于违约。

B公司认为:

1.协议书中约定的只是税金由承包方承担,并没有约定开具发票的内容;

2.B公司与A公司没有施工合同关系,协议书中的印章均为伪造;

3.A公司要求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当由税务机关做出处理。

案例分析

本案件的争议点不少,涉税方面我们挑选两个点来分析:

1.开具发票是合同所规定的附随义务还是从给付义务?

2.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得到审理吗?

下面先看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1.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合法有效,本案中合同并不满足此条件;

2.本案中,A公司没有发中标通知书给B公司,也没有按招投标规定在签订合同前要求B公司提交履约保证金,合同违背《招投标法》的强制规定,因此在合同签订过程中,A公司自身具有重大过错;

3.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应由税务机关处理。

二审法院认为:

1.虽然委托支付确认书、材料代付款委托和收据上的相关印章是伪造的,但是结合B公司授权甲某签订合同、甲某以B公司名义组织公认进行施工及伪造的印章均来自B公司昆明分公司的事实,已足以让A公司产生合理信赖,有理由相信甲某有权代表B公司,故涉案合同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B公司承担;

2.本案所涉工程款数额巨大,且合同约定税金由承包方承担。作为承包方的B公司,在收款后向支付工程款的A公司开具发票,既是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也是其根据税务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案例延伸

一、开具发票是合同所规定的附随义务还是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是法律上的专业术语,可能很多人没接触过,这里简单说一下两者的区分点:

附随义务是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上,依据社会中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而形成的合同义务,该义务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也没有法律规定。

从给付义务,是合同义务中的一种,区别于合同的主给付义务,比如销售货物的合同中,出卖人交付货物、买受人支付价款就是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仅仅是对主给付义务起到辅助作用的,一般来说来自三个方面:法律的规定、交易习惯、对合同进一步解释或者补充。

附随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同,主要区别为,是否能当作独立诉讼请求,从给付义务可以,而附随义务则不可单独诉请义务人履行,除非明显违反且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换言之,因为开具发票是在税法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纳税人应该履行的义务,所以我们认为,开具发票应当属于从给付义务。

二、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得到审理吗?

虽然开具发票是由税务机关主管,但是合同中所涉及的开具发票行为,并非由税务机关开具,而是收款方开具,属于税法上的法定义务。

而增值税发票涉及到税金抵扣,必然牵涉到合同价款。上面我们已经分析,开具发票为从给付义务,那么A公司基于合同的从给付义务,要求B公司开具发票时,B公司应当遵守。

这说明,开具发票一方当事人在遵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他民事主体作出开具发票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归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对于接受发票的一方来说,是否能取得发票,关系到自身的利益,所以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得到审理。

案例总结

案例的最后,对于在经济业务合同中的发票事项,小编在这里给出大家两个建议:

建议1: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发票开具的义务,尤其是买卖合同以及加工承揽合同;

建议2:合同中明确违反发票义务的后果,如果负有开具发票义务的一方未按照法律规定开具发票,则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违反合同,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应当进行赔偿。

开具发票是法定义务,就算在合同中明确不开具发票,即免除开票义务,该条款也属于无效条款,因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结语

发票作为交易的收付款凭证,在民商事交易中对企业的税收、财务具有较大影响。因此,发票的开具作为税法规定的义务,销售一方应当及时依法开具发票,购买一方应及时索要发票。为避免纠纷,交易双方可通过合同明确约定有关发票的权利义务。

对销售方来说,可以通过先付款后开票的合同约定保障自己的利益;对购买方来说,可以在合同中明确如果对方不开具发票,因未开票造成的损失为合同的违约责任,这样可以将未开具发票的责任转化为民事中的违约责任,以便于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同时,因开票问题也要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帮助,必要时,建议寻求专业税务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相关资讯

返回列表

会员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