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7月03日

企业职工福利费财税实务

职工福利费不仅关乎企业与职工利益,其会计信息质量和涉税风险也值得关注。

一、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较为全面、系统地界定了职工福利费的定义及其范围,它是当前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唯一权威性政策依据。根据“财企〔2009〕242号”文件,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

一是为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医疗等而支付的相关货币补贴以及非货币性福利,如单位内部食堂经费补贴、取暖和防暑费用、统筹外医疗保健费以及发放的各种节令慰问品等;

二是企业内部设立的专为职工服务的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费用,如单位内部食堂、医务室、俱乐部等集体福利部门相关设备设施及人员费用等;

三是对困难职工救济补助性支出;

四是对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补助性支出;

五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福利费,如丧葬补助、抚恤金、独生子女费等。该文件同时还指出,对于按月按标准以货币方式发放的交通、住房、通讯等补贴,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范畴,而应并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为明确并规范职工福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税务文件对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也有类似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精神,准予按照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包括:

一是企业内设福利部门相关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等;

二是为保障职工医疗、生活、交通等而发放的各项货币补贴及非货币性福利;

三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发放的其他福利费。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税适度协调,相关税务文件对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又作出适当调整,改变了将所有福利性开支均按职工福利费扣除标准进行税前扣除的做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对于那些已作为职工工资薪金制度管理、并与工资薪金一同发放的福利性补贴,且满足“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即符合“合理工资薪金”确认原则)的,可按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凡不符合以上情形的其他福利性补贴,则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所界定的职工福利费,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由此可见,当前财政与税务对职工福利费范围的界定是基本一致的。职工福利费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分配上的辅助性,职工福利费是职工薪酬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对员工除工资薪金之外的辅助性分配;

二是利益上的普惠性,职工福利费通常不与劳动贡献或员工绩效挂钩,多数情况下员工凭劳动关系存续即可普惠普享;

三是形式上的多样性,从职工福利费的支付形式上可以分为货币性福利和非货币性福利,从职工福利费的分享形式上可以分为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

二、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

职工福利费财务核算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以下简称CAS9)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短期薪酬则是指企业需在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的12个月内全部支付给职工的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职工福利费大多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职工,如果企业以非货币方式支付的职工福利费即为非货币性福利,非货币性福利相对于职工福利费属于“下位概念”,这在CAS9第六条的表述中可以得到印证“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而CAS9第二条在采用列举法说明短期薪酬的具体内容时,却将非货币性福利和职工福利费作为同一层级的内容列出,按笔者的理解,这是基于重要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而作出的强调性表述,其目的是突出该类福利的非货币性特征。笔者同时认为,无论是“财企〔2009〕242号”文件或是CAS9,非货币性福利均是专指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非货币性个人福利,如企业以生产的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个人、企业以购买的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个人、企业将自有或租赁的资产免费供职工个人生活消费等。与此相适应,职工福利费核算需在“应付职工薪酬”总账科目下分设“职工福利”和“非货币性福利”两个明细科目,其中“非货币性福利”明细科目专门用于核算发放给职工的非货币性个人福利,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则全部纳入“职工福利”明细科目核算。

按照CAS9,企业发生职工福利费时,应按实际发生额直接列支为职工薪酬,并根据受益对象分配计入当期费用或相关资产成本。企业向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如果企业以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应按该产品公允价值与相关税费的合计金额列支为职工薪酬,并根据受益对象计入当期费用或相关资产成本;根据收入准则,此类业务属于企业经营行为,且符合收入确认标准,应与企业正常商品销售一样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对于相关税费也应作出相应的处理。如果企业以购买的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应按该商品公允价值与相关税费的合计金额列支为职工薪酬,并根据受益对象计入当期费用或相关资产成本;由于其不属于企业经营行为,故财务上不确认销售损益。如果企业将自有或租赁的资产免费供职工消费使用的,应按该资产每期的公允价值(如资产折旧或租金)列支为职工薪酬,并根据受益对象计入当期费用或相关资产成本。

无论是业界或学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的提法很少,且极易与非货币性福利相混淆。查阅相关法规与政策发现,非货币性集体福利的概念只是在“财企〔2009〕242号”文件中被简单提及,按笔者的理解,它一般是指供职工集体消费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形式的福利,如企业内设专为职工服务的福利部门,以及由其免费(或低廉收费)提供给职工集体分享的交通、餐饮、娱乐等服务。上述福利本质上是以企业为主体的集团性消费,属于企业内部资源消耗,其财务表现形式则是企业集体福利开支。非货币性集体福利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职工福利费中最为特殊的情形,财务核算中不能将非货币性集体福利等同于非货币性福利。企业提供的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即按照其实际生产成本(或实际采购成本)以及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并计入当期费用或相关资产成本。由于非货币性集体福利是企业内部资源消耗或处置,相关资源的控制权并未发生转移,故财务上不确认销售损益。随着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职工薪酬制度改革,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事项将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

三、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法规中并无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和非货币性福利的表述,当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时,则相应被“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这两个概念所替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应当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在无销售额的情况下,可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按当期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计算确定、按最近期间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计算确定,或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按税法规定,组成计税价格通常是在货物实际生产成本(或实际采购成本)的基础上按照10%的成本利润率加成计算得出。又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应当将该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当无法直接确定该进项税的,应按当期实际成本和适用税率计算确定应转出进项税额的金额。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与职工福利费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主要涉及确定税前扣除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损益。如前所述,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范围与财务列支范围基本一致,对于具有税务意义上工资薪金性质的职工福利费,可作为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其他无论何种形式的职工福利费,均纳入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限额税前扣除,对于实际发生额超过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的差额部分,则需要纳税调整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的精神,企业将货物用于发放职工非货币性福利,应当确定视同销售损益,即按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并确定相关销售成本;企业将货物用于非货币性集体福利的,则属于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无需确定视同销售损益。因此,如果当外购货物用于发放职工非货币性福利的,由于财务上不确认销售损益,但按企业所得税则要求确定视同销售损益,财务与税务处理有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处理;除此以外的情形下,相关财务与税务处理无差异,不需要纳税调整处理。

(三)个人所得税处理

从个人所得税视角看,职工福利费属于个人综合所得范畴,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相关税务处理。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这并不是指职工福利费都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所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职工福利费范围非常狭窄,结合相关税务政策文件,目前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职工福利费仅限于扶贫济困、救济救助类的福利费,主要包括生活困难补助、救济费、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抚恤费、丧葬补助费等。除此以外,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其他福利费(含非货币性福利),均应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非货币性集体福利,由于其属于企业集团消费性质,且无法将价值合理量化到个人,不具备个人所得税征税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的相关解释,属于集体消费、不可分割的非现金福利,原则上作不征税处理。

职工福利费业务事项繁杂,财税实务政策性、时效性强,员工关注度高,只有正确理解并准确把握相关会计准则、税法及具体实施政策,才能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并有效避免涉税风险,最大限度保障职工合法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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