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7月03日

支付违约金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如果一方违约,必须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作为一种经济补偿。那么收到违约金的一方是否要向支付违约金一方开发票?对于支付违约金是否要开具发票,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01、关于违约金的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钢材采购合同,约定销售方乙公司需在10日内向采购方甲公司供应钢材5万吨,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支付货款的50%、货到现场验收入库后3天内付清50%钢材余款。如销售方乙公司无法保证按期按量组织钢材货源到指定交货地点,需支付采购方甲公司违约金30万;甲公司若在签订合同3天内未付款给乙公司,需支付乙公司违约金5万元。

根据案例表述的情况,实务中可能出现以下四种情况的违约金:

情形一:合同签订后第一天,采购方甲公司临时无钢材需求,取消支付钢材款计划,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甲公司支付销售方乙公司违约金5万元,双方同意合同解除。

情形二:合同签订后三天内,甲公司已如约支付货款,销售方乙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将钢材运送到指定地点,经过采购方甲公司验收合格后,甲公司超过三天未能支付钢材余款,甲公司应支付乙公司违约金5万元。

情形三:合同签订后三天内,销售方乙公司书面通知采购方甲公司,因突遇钢材涨价货源不能组织到位,要求解除采购合同。乙公司同意支付甲公司违约金30万元。

情形四:合同签订后,采购方甲公司支付钢材款,销售方乙公司如约供货到指定地点,经过甲公司验收检查,发现其中部分钢材不符合质量要求,经协商乙公司赔偿甲公司违约金80万元,甲公司才准接收全部钢材,并支付剩余钢材款,合同继续履行。

02、四种情况违约金是否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首先,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三十七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再看怎么定义价外费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另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判断违约金是否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中“价外费用”,必须同时具备二个要点:

一是判断发生违约金的购销合同是否执行?

二是支付违约金的资金流方向与购销合同本身的资金流方向是否一致?

如果与购销合同的资金流方向相反,即使原合同执行,也不属于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中的“价外费用”。

由此我们针对四个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1、情形一中交易行为实质上未发生产生的违约金:销售方由于购买方未履行合同而收取的违约金,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购销合同,但因甲公司(采购方)单方违约,解除购销合同支付给乙公司(销售方)的违约金。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违约金只有在发生应税行为的前提下,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因此,未履行合同而支付给销售方的违约金,因无应税行为发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情形二中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违约金:购货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供货方或提供劳务方支付违约金。比如采购方乙公司因未及时向销售方甲公司付款而支付的违约金。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因此,这种情形下销售方收取违约金符合价外费用的规定,应当按照所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3、情形三交易行为实质上未发生产生的违约金: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购销合同,但因乙公司(销售方)单方违约,因未给甲公司(采购方)供货而支付给甲公司违约金。

从此类经济业务的实质来看,购买方收取违约金并没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4、情形四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违约金:比如销售方乙公司提供给采购方甲公司的产品或服务,因质量不符合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的违约金。

对于采购方而言,其收取违约金并没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对于销售方而言,因出售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产生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征收范围。

03、四种情形违约金如何开具发票

1、四种情形是否开具发票?

根据以上的描述,如果是判断为“价外费用”,必须缴纳增值税,同时应开具发票,情形一、情形三、情形四均不属于“价外费用”,无需开具发票。收款方应开具收据,付款方财务以收据入账;情形二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同所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一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2、违约金如何开具发票

①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如何填写:

价外费用如何开票,也是取决于价。既然价格需要开具发票,价外费用也要开具发票。而且需要跟价格的税收分类编码一致,跟价格一样的税目和适用税率。

价外费用和价款在税目确定方面,具备同性质,也就是说,不论价外费用属于什么性质的收费,它都和价款选择同一个税目计缴增值税,使用同一个编码开具发票。如:建筑服务-违约金、销售货物-违约金等。 

② 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二不属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因此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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