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7月03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总分公司涉税问题分析!

在帮助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企业存在有分公司、子公司的情况。为了更好地帮助大家理解有关分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问题,作者整理了上述企业经常咨询到的几个问题,并参照网络上的理解,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以供大家参考。

分公司、子公司能否独立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再来看一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虽然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企业。子公司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拥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经济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与责任。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必须以总公司为认定主体,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是居民企业,不能独立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如符合高企认定其它条件,可以申报高企。

总公司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子公司、分公司是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这个问题是和上面的问题息息相关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企业所得税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的居民企业,所以母公司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子公司是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

而对于总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当有总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虽然跨省的总分公司需要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中明确的“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原则及方法,进行税款的就地预缴,但最终的税款缴纳主体还是总公司。

因此,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总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汇总纳税的分公司的收支将汇总到总机构统一汇算,自然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如果分公司没有按规定备案成汇总纳税机构,则该分公司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也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按照25%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设置总、分公司的企业,如果总公司没有从事研发与生产,仅有管理与销售职能,其研发与生产由异地分公司完成,能否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参照问题2中的回答,需要看从事研发生产的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备案成汇总纳税。

如果从事研发生产的分公司按规定备案成汇总纳税,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应将数据合并,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如果从事研发生产的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成汇总纳税,被视为独立纳税人,则总、分公司均不能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设置总、分公司的企业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其收入、人员及研发费用支出应如何确认?

同样的,这种情况也应该区别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备案成汇总纳税。

对于已经按规定汇总纳税的总分公司,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其分支机构的收入、人员及研发费用支出等相关数据应与总机构进行合并确认;总、分公司之间的交易在合并数据时应参照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进行抵消,不要简单地相加,虚增营业收入,影响研发费用占比的计算以及高新技术收入占比的计算。

对于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公司,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其分公司的收入、人员及研发费用支出等相关数据不应与总公司进行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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