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8月18日

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3年6月)

1.购置免税电动车的时间是以合同日期为准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规定:“三、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2.高速公路经营租赁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是否能抵扣进项?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按要求抵扣进项税额。

3.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时,以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4.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那么出租自建不动产,取得时间如何确定?

答:对于出租自建不动产,“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5.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6.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月销售额在10万元左右,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无法确认本月是否能够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请问我要享受今年新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应如何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您在月中开票时并不知晓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能否享受免税政策,应先按照1%征收率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7.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如何留存,是否还需要将发票联和抵扣联转交购买方?

答: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留存同蓝字发票一致,需要将发票联、抵扣联交付购买方留存。

8.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适用错误应如何处理?有没有处罚?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二规定,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规定,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9.残疾人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且此个体工商户仅有该残疾人一人提供劳务和服务,请问该个体工商户能否享受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和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残疾人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且此个体工商户仅有业主一人提供服务,该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可以享受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该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应税服务可以享受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10.企业安置残疾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能否同时享受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七条的规定,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1.纳税人退回留抵退税款,想享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第十条的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12.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享受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能否同时享受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13.单位招用重点群体如何办理享受政策?

答:一、申请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二、税收减免管理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相关资讯

返回列表

会员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