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8月18日

2023年增值税加计抵减税收政策、会计处理和报表填报指南

01、政策规定篇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其中关于销售额的提示:

①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②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③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02、案例解析篇

(含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

朴税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从事现代服务,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政策,2022年6月税款所属期销项税额9500元,当期认证进项税额9000元,当期进项税额转出200元,假设上期留抵税额为0,期初加计抵减余额为0。

1、税务处理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9000×10%=900元;

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当期转出进项税额×10%=200×10%=20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 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0+900-20=880(元);

本期纳税人抵减前应纳增值税额为9500-9000=200=700元,因税款不能出现负数,所以880元加计抵减额中,本期可实际抵减额为700元,结转下期抵减额为180元,本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

03、进项税加计抵扣的会计分录

进项税加计抵扣政策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收入超50%即可)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收入超50%即可)

进项税加计抵扣原则:企业当月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实际缴纳额度)

 其他收益 — 政府补助(进项税加计抵扣额)

依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及该公共适用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税务总局解读。

会计处理

进项税加计抵扣税额,不提前计提。只有当月企业有需要缴纳增值税时,需要缴纳增值税部分,其进项税额的10%,可再抵扣。如加计进项税额,高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额度,则延期到下月度抵扣。如果该项政策结束后,仍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加计额度,则该额度作废,不能再进行抵扣。

案例:甲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该企业符合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政策。2023年1月份,甲企业新增进项税10000万元,新增销项税10100元,转出进项税额200元。假设上期留抵税额为0,期初加计抵减余额为0。则账务处理如下:

1、增值税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10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转出未交增值税 10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转出未交增值税 100

贷: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 100

2、计算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0000*10%=1000元

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当期转出进项税额× 10%=200*10%=20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0+1000-20=980元

说明: 因为甲企业当期应交增值税额 100元,进项税加计抵减,抵减的是当期应交增值税额,所以当期最大抵减额不能超过应交增值税额。抵减剩余部分880元(980-100)结转到下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不需要进项分录,只需记入备查账。

3、1月份10%加计抵扣分录

借: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 100

贷:其他收益—政府补助 100

案例:(接上)甲公司2月份,发生进项税5000元,销项税7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4、2月份增值税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转出未交增值税 2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转出未交增值税 2000

贷: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 2000

5、2月份增值税上缴分录

2月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880+500(5000×10%)- 0=1380元

借: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 2000

贷:其他收益—政府补助 1380

   银行存款 620

04、2023年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一、什么是加计抵减?

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允许特定行业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率进行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二、加计抵减相关政策的具体优惠内容是什么?

1.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三、政策中所称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哪些纳税人?

1.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3.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小贴士

邮政服务

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

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

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

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四、纳税人如果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政策依据: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05、加计抵减申报表填写指南

政策变化情况

2023年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享受加计抵减优惠政策有所改变,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填写指南

01如何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的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抵减比例(5%或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02、如何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享受加计抵减优惠政策,需要填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二项加计抵减情况。

期初余额

“期初余额”填列上期期末余额,即上期尚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若上期加计抵减额均已经抵减完,则“期初余额”为0;

本期发生额

“本期发生额”填列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本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填列已经计提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因发生进项税额转出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本期可抵减额

“本期可抵减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

 

“本期实际抵减额”需要拿“本期可抵减额”与本期应纳税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比较,分为3种情况: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本期实际抵减额”=0;“期末余额”=“本期可抵减额”;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本期实际抵减额”=“本期可抵减额”,“期末余额”=0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本期实际抵减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期末余额=“本期可抵减额”-“本期实际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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