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8月18日

若干视同销售案例的财税处理

一、引言

视同销售不同于常规销售,指的是会计上没有发生销售行为,但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却将其视作销售行为,要求确认销售额并依此计算缴纳相关税金。比如,医疗企业将自产的口罩作为防疫用品发放给职工或捐赠给福利院等。视同销售是一个税收上的概念,会计上没有“视同销售”一说,也无具体明确的账务处理规范要求,以至于会计实务工作中,财务人员对视同销售行为有不同的理解角度和看法,进而产生不同的财税处理方法。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增值税处理

企业发生下列行为时应按视同销售确认和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投资、分配给股东或者无偿赠送他人;

二是将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或者无偿赠送他人。

三、视同销售行为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广告、样品、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利润分配、对外捐赠及赞助、偿债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行为,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企业发生上述行为时,已改变资产权属而不再属于企业内部处置,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来确定销售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会计上未作为收入进行确认,则需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四、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会计相关规定中没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会计上讲的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资产增加、负债减少或者所有者权益增加的,经营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只要某项销售行为能满足收入确认的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货方、收入及相应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五项条件,会计上便可以确认销售收入。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增值税和所得税都有明确的视同销售的概念,但会计上没有,只是在不同的会计准则里模糊的提到符合收入确认原则的就可以作为销售处理。增值税、所得税和会计对于视同销售的理解是不同的:

一是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产生了销项税额,抵扣了进项税额,如无偿捐赠产品,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二是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如赠送新产品用于广告宣传,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三是会计上的“视同销售”:虽然实际上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如将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

视同销售行为财税处理的难点在于当前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于视同销售行为没有明确的账务处理要求,从不同角度理解会存在不同的账务处理方式。下面通过举例的方式对常见视同销售行为的财税处理进行分析。

五、若干视同销售案例财税处理分析(例题中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不考虑其他税费)

1.财务上具有销售性质,确认收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作为视同销售

情形一: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

1:A公司将自产的成本为8000元、售价为10000元的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

财务处理: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0000元和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元,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8000元。

税务处理:与财务处理一致,按正常市场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和企业所得税,不进行纳税调整。

情形二:将自产(委托加工)以及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A公司将委托加工的成本为50000元、双方协商价为80000元的产品作为对B公司的股权投资。

财务处理:确认主营业务收入80000元和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400元,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50000元。

税务处理:与财务处理一致,按正常市场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和企业所得税,不进行纳税调整。

情形三:将自产(委托加工)以及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3:A公司将购买的成本为100000元、市场价为150000元的商品作为实物分红分配给股东。

财务处理: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50000元和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9500元,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100000元。

税务处理:与财务处理一致,按正常市场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和企业所得税,不进行纳税调整。

2.财务上不具有销售性质,不确认收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作为视同销售

情形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4:A公司将自产的成本为40000元、市场价为60000元的商品无偿捐赠给福利院。

财务处理:按照库存商品成本40000元和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800元转入营业外支出。

增值税处理:视同销售行为按照市场价计算销项税额60000×13%=7800元。

所得税处理:视同销售行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00-40000=20000元。

情形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市场推广

5:A公司将委托加工的成本为70000元、市价为90000元的产品用于展会推广。

财务处理:按照库存商品成本70000元和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700元转入销售费用。

增值税处理:视同销售行为按照市场价计算销项税额90000×13%=11700元。

所得税处理:视同销售行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000-70000=20000元。

3.财务上不具有销售性质,不确认收入,增值税作为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但企业所得税不作为视同销售

情形六: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6:A公司将自产的成本为3000元、售价为5000元的餐具用于职工食堂。

财务处理:自产的货物用于内部福利机构,资产仅在企业内部移动,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按照库存商品成本3000元和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50元冲减应付职工薪酬。

增值税处理:视同销售行为按照市场价计算销项税额5000×13%=650元。

所得税处理:自产产品用于企业内部福利机构,产品所有权未改变,不作为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不确认销售收入和结转成本,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4.财务上不具有销售性质,不确认收入,增值税不作为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作为视同销售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情形七:将外购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7:A商场将外购的成本为6000元,售价为8000元电扇作为夏季福利发放给员工。

财务处理:按照库存商品成本6000元和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80元冲减应付职工薪酬。

增值税处理:不作为视同销售。6000×13%=780元作为进项税额的抵减项,财务上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所得税处理: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应按视同销售行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0-6000=2000元。

5.财务上不具有销售性质,不确认收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不作为视同销售

情形八: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8:A公司将一批外购的成本为20000元,售价为30000元取暖器作为集体福利用于办公场所。

财务处理:按照库存商品成本20000元和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600元冲减应付职工薪酬。

增值税处理:不作为视同销售。20000×13%=2600元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财务上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所得税处理:因资产所有权属没有改变,故不作为视同销售,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六、注意事项

综上案例分析,判断视同销售行为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几点:

1.增值税的标准在于是否增值

1)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不论对内个人消费还是集体福利,也不论对外捐赠、分配或者投资转出,都属于增值,均作为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2)购进的货物是否属于增值,主要看对内还是对外:对内个人消费和集体福利不得抵扣进项,作为进项税转出,不计算销项税额;对外捐赠、分配或者投资转出均作为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2.企业所得税的标准在于是否改变资产权属

改变资产权属的属于视同销售,按市场公允价值计算企业所得税;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属于资产内部调拨,不作为视同销售。

3.注意区分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职工福利包括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集体福利是指企业内所有员工能享受的各种福利及设施,比如职工浴室、理发室、体育馆等,物品的所有权仍归企业所有。个人消费是指提供给员工的个人福利,物品的所有权归员工个人所有。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侧重点不同,比如农场将鸡蛋煎了给员工吃了,就属于集体福利;将鸡蛋发给员工带回家,便属于个人消费。职工福利性质不同,财税处理方式也不一样:集体福利不改变资产的所有权,属于资产内部处置行为,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消费改变了货物的所有权,由集体转移到了个人,属于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4.2016年5月全面“营改增”后,不再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处置时均不得作为视同销售,应作为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转出)核算。

由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以及所得税下的会计业务处理一直存在争议。这就需要财务人员结合工作实际,对视同销售行为按照相关的财务及税收制度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严格区分财务和税务处理上的差异、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上的差异,以降低企业的税收风险,提高会计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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