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8月18日

预收款销售货物税务处理

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现与大家探讨。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二章第四条规定,收入应当在企业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

因此,企业(以一般纳税人为例)采用先收款后发货的方式销售货物,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1.预收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X单位

2.发出商品后客户验收入库

借:预收账款——X单位

  贷:营业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税务处理

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税务处理,我们分别从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三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增值税税务处理

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在发出货物当天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提醒:这里的“发出”,并不是说货物离开了本单位的仓库就认为是“发出”,实际上这里的“发出”,代表了与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发生转移。

换言之,货物的所有权了转移,发货单位不再实施控制或管理,意味着货物的销售实现了,需要缴纳增值税。

当然,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判断。例如:是送货上门还是上门提货,另外,是否有验收、安装等条款的约定,都会影响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同样也就影响增值税的缴纳时间。

(二)印花税税务处理

企业销售货物,与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与个人书立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以及与单位书立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价款的万分之三申报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还可享受印花税减半征收优惠。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在发出商品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提醒:如果企业已发出商品,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给购货方时,不得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法规依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实务中,纳税人需要根据销售合同约定有关条款,准备判断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时点,方可准确确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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