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9月07日

突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发布

本报讯(记者杨志聪)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发展,一系列延续、优化和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近日相继发布。本次发布的税费支持政策均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与现行政策相比,个体工商户可享受的个人所得税优惠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不超过100万元提升至不超过200万元,优惠力度加大。

上述公告还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提出,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为推动缓解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提出,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该公告明确,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明确,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一是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二是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该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在进一步支持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方面,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企业招录上述人员,可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6000元限额(最高可上浮30%)扣减相关税费。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企业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6000元限额(最高可上浮50%)扣减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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