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9月07日

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3年7月)

1.2024年至2027年纳税人购买新能源汽车有什么车辆购置税优惠?

答:根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文件规定,一、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制定。

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

2.车辆购置税享受免税的,只能去特定的税务所去办理吗?

答:新能源免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在2021年1月1日(含)后购置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在全市车辆购置税征收机构都可以办理,其他免税优惠只能在东城车辆购置税征收机构办理。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情形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4.纳税人在异地进行不动产租赁还需要预缴税款吗?

答: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小规模纳税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文件规定的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5.北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采取统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的方法。

5.物业公司代自来水公司收取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提供物业服务的一般纳税人转收代付污水处理费及水资源费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是显示实际征收率还是显示***?

答: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次显示为适用的征收率;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月代开发票金额合计未超过10万元,税率栏次显示***。

7.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进行发票查验?

答:进入税务数字账户选择【发票查验】功能,系统支持单张查验和批量查验。在单张发票查验中,纳税人可选择手工单张录入或通过上传发票文件进行查验;在批量发票查验中,系统仅支持纳税人通过文件上传的方式进行查验。

8.电子税务局如何办理双向实名认证?

答: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风险告知】进入双向实名认证模块(此处只显示当前登录人员的信息,所以需要给谁做双向实名认证,则需要使用该人员的信息验证登录);点击【本人确认】后弹出“实名制涉税风险提示告知书”,确认信息后点击【相符】则可进行生物识别验证;在生物识别验证界面可使用“北京税务APP/个人所得税APP”扫描二维码进行人脸识别,人脸识别成功后点击【确定】即可。

9.纳税人收到发票,但在电票平台勾选模块中无法查到对应发票怎么办?

答:出现该问题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排查:

(1)确认发票信息查看查询条件是否设置准确;

(2)查看票面信息,如识别号是否正确、发票是否为负数发票、税控发票票号是否正确、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查验;

(3)排查是否为代扣代缴完税凭证、海关缴款书等,如是,则按照对应票证勾选步骤进行勾选;

(4)排查对应发票是否误操作为“不抵扣勾选”。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不抵扣勾选】模块,设置查询条件,点击查询,便可得到符合筛选条件的发票信息的查询结果,如确认发票已认证为“不抵扣勾选”的,可进行撤销勾选操作;

(5)排查发票状态是否为已勾选,排查方法可通过【发票查询统计】-【全量发票查询】模块查看发票详情,或进入【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模块选择对应查询条件查询发票数据,或点击“统计确认”中“确认历史信息”功能对往期勾选情况进行查询。

10.纳税人在填报当前所属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报表时,发现进项数据无法正确带出该怎么办?

答:纳税人在填报当前所属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报表时,如遇到进项数据无法正确带出,可尝试以下两种方法:

(1)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界面,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界面后,按照实际情况,手工填写或修改申报表相应栏次,修改正确后点击申报即可;

(2)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界面,依次点击右上角“刷新”及“一键读取”按钮,带出正确数据后,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表,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申报即可。如出现申报失败的提示,可返回申报表界面,点击右上角“重置”按钮重新进行申报。

相关资讯

返回列表

会员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