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损失税前扣除税收筹划
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马上就要截止了,企业发生的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损失与债务重组等业务能不能在税前申报列支?
首先来看一下什么是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损失?
企业发生的经营活动,应该是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也就是说与企业工商及税务登记证上的经营范围一致,否则属于非经营活动。比如,金融企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含债权买卖)等需要特别审批的业务,其发生的应收贷款损失可以称之为经营活动的债权损失。而金融企业之外的不能随便拆借资金的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未收回形成的损失,就不能称之为经营活动的债权损失。
那么,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损失可否税前扣除呢?
我们先来看个税案:银川市西夏区税务局通过大数据比对发现,辖区内甲公司《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中“无法收回的债券股权投资损失”金额申报异常。经查,甲公司对外投资某公司,占其60%股份,经营期间被投资公司经营困难,甲公司无偿提供给其流动资金,会计核算在“其他应收款”,因被投资公司经营持续困难,股东决定清算注销,无剩余财产可供分配,工商已办理完毕注销登记手续,甲公司将被投资公司无力偿还的借款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甲公司操作正确吗?
依据财税【2009】57号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另依据总局公告2011年25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发生非经营性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我们来总结一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股权和债权损失有哪些:
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7.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比如,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造成的损失、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损失等,都不可以税前扣除。
案例中向关联方提供借款也需要收取利息,如果给关联方提供资金不收取利息,则该笔债务在税务上会被认定为非经营性债权,依据25号公告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非经营性债权发生损失不得税前扣除;最终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560万元。
假设案例中企业向关联方借款是收取利息的,为经营性行为产生的经营性债权,则属于资产损失扣除的范围,可以依据总局25号公告45条的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提供证据材料举证符合实际资产损失条件做税前扣除。
那么如何对非经营债权损失进行税务规划来实现税前扣除呢?
思路一:对其他应收款损失税前扣除设计,有三种方法:
(1)转增被投资单位注册资本:企业将应收款被投资企业的“其他应收款”债转股,将债务转为股本后成为了股权性投资。股权性投资,当对方单位清算完成工商注销后,无资产可回收,就构成了股权投资性损失,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
(2)其他应收款转换成债权性投资:需要补充签署资金拆借协议,约定收取利息,其他应收款转换为对投资企业的借款,属于税收上的债权性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注销时没有资产可清偿,在符合债权性投资损失法定条件后申请税前扣除。
(3)通过委托银行贷款形式实现税前扣除:依据总局公告【2011】25号第43条规定,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或委托其他经营机构进行理财,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或理财款项,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也就是作为投资损失依规扣除。
思路二:将非经营性债权替换成经营性债权实现税前扣除
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一批,比如价款1000万元,修改为:企业向债务人销售商品,债务人再向企业的客户销售商品,企业的客户将货款1000万元支付给债务人,债务人前欠其他应收款偿还给企业,剩余的应收货款1000万元,作为坏账损失未来可以税前扣除。
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债务重组,形成的损失可否税前扣除呢?
新会计准则是这样定义债务重组的,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债务重组的方式分为: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依据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另外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四条第四款规定,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同时依据总局公告【2010】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关联方之间因债务重组而产生的资产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并且依据2018年第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但相关证据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总结】
总而言之,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企业购买的债权用于债权性投资经营活动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符合条件的债权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对企业发生的用于非经营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债权损失,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