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汇缴、清缴:企业所得税申报“三部曲”
企业所得税中,预缴、汇缴和清缴,对应了不同的阶段,纳税人税务处理的重点和重心也有所不同。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预缴、汇缴、清缴等概念出现的频率很高。这些看上去相近的词,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具有不同的含义,企业需要进行的税务处理也有所不同。
概念界定
预缴,指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申报缴纳税款。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申报缴纳,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缴纳。
汇缴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汇算,是汇算清缴的简称,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清缴,一般还会与清算结合起来理解。清缴比较倾向于纳税人日常办税时口语化的说法。清算,则是出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说法,具体指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处理
预缴、汇缴、清缴虽然都是企业所得税缴税申报方式,但是“缴”的情形并不相同。以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申报为例,三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申报阶段不同。一般来说,企业先按季、按月进行预缴,至纳税年度终了再进行汇缴申报;而清算环节的清缴是纳税人依法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进行清算申报。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发生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缴税期限不同。企业办理预缴,应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提交申请;办理汇缴则是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即每年的5月31日前)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清缴环节的清缴是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申报企业所得税。
——计税依据不同。一般来说,预缴税款是以企业当月或当季实际利润额为基础进行申报,或是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确定。汇缴则采取两种计算方式,一种是直接法,按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应纳税额;另一种是间接法,以会计利润进行税会差异调整,计算得出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应纳税额。清算环节的清缴是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即以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申报表不同。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汇缴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值得注意的是,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居民企业清算,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雨花台区税务局)
“一单一书”,何以解决建筑企业共性税务问题
2023年09月15日版次:08 作者:谢云
建筑业大企业具有收入规模大、费用支出多、跨区域甚至跨国经营等特点,税务风险相对较高。基于此,建筑业大企业是北京市丰台区税务部门重点服务的对象。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聚焦建筑企业面临的共性税务问题,推出了《大企业疑点问题工单》和《建筑企业风险提示告知书》,帮助建筑企业合规抵减异地预缴税款,及时化解发票不合规等事项带来的税务风险。
依托“一单”,集中解决疑点问题
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干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部分建筑企业因存在异地预缴数据差异风险,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不能直接抵减异地预缴的税款。对于跨省项目较多、预缴税款金额较大的建筑企业来说,该问题更为突出。一旦出现异地预缴税款无法抵减的问题,企业财税人员可能需要多次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资料并核对相关情况。
针对这一行业共性问题,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推出了《大企业疑点问题工单》,帮助建筑企业合规抵减异地预缴税款。据了解,《大企业疑点问题工单》推出6个月以来,已解决了5家建筑大企业的增值税预缴数据异常问题。
在北京市丰台区,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负责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会安排业务骨干,集中查询金税三期系统中的异地预缴信息,包括征收项目、销售收入、入库税额、税款所属期和异地预缴税务机关等内容。通过多模块数据比对与集成,按月向建筑业大企业提供异地预缴数据预判服务,帮助企业财税人员自行核对本期抵减税款和发票数据与系统内的数据是否一致,并提示企业存在差异的发票信息。
对于预判中发现的跨省数据传输偶发性差异,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制作了《大企业疑点问题工单》,详细描述与数据差异相关的情况。《大企业疑点问题工单》主要在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所和信息中心之间流转,相关单位在了解数据差异产生原因和具体情况后尽快做出相应处理。目前,《大企业疑点问题工单》所列问题大多能在1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有效解决了建筑企业因跨省数据传输差异导致无法抵减税款的问题。
借助“一书”,及时提示潜在风险
通常情况下,在建筑企业的总成本中,人工成本约占20%,材料成本约占60%。其中,部分砂土、石料等建筑材料的供应商多为自然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其税务合规意识相对薄弱,未按规定为建筑企业代开发票,导致企业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缺乏合规的抵扣凭证。一些建筑企业或项目部便铤而走险,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
对于在全国各地项目部较多的建筑总包大企业,其经营管理“点多面广”,业务复杂程度较高且增值税发票数量很大,如何确保发票来源的合规性,成为企业财税内控的难点所在。此外,有的建筑企业在承租脚手架、塔吊、钩机等施工设备时,因出租方未准确掌握建筑服务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政策要求,开具了错误的增值税发票,导致接受发票的建筑企业存在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风险。
出于事前防范、抓早抓小的考虑,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按月开展建筑业大企业风险识别扫描工作,聚焦建筑企业常见的原材料发票合规问题、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问题等风险点,筛选疑点指向,排除系统已推送的各类任务后,制作发放《建筑企业风险提示告知书》,提示提醒建筑企业及时自查自纠,避免出现系统性税务风险。《建筑企业风险提示告知书》推出以来,已提醒多家企业自查相关风险并补缴相应税款,挽回税款损失上万元。
用心服务,方法总比困难多
大企业所需所盼,是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重要发力点。北京市丰台区税务部门聚焦建筑行业企业面临的堵点,抓住问题根源,依托《大企业疑点问题工单》在流程上做“减法”,借助《建筑企业风险提示告知书》在辅导上做“加法”,在“一减一加”中提高服务效率,及时提醒风险,探索解决共性问题的“最优解”。
持续解决大企业的涉税问题,需要足够的专业资源支撑。为了增强税务干部对建筑企业相关税务风险的了解,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组织大企业管家服务团队,通过搭建风险应对知识库的方式强化业务保障。服务团队成员专门梳理了建筑业相关税收政策文件,搭建涵盖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与转出、收入确认时点、预缴税款时点等常用知识点的知识库,提高税务干部学习查询效率,明确政策执行口径。同时,及时提醒企业关注重要时间节点、常见风险点,规范账务处理,为企业提供更加精细的税收政策辅导服务和更加专业的税务风险提示服务。
笔者认为,立足长远,基层税务部门做好行业性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应当进一步整合资源,对行业性涉税问题进行分类总结归纳,不断拓展组合式服务单元,积累经验,整合风险应对指引内容池。在此基础上,梳理行业相关税收政策文件,结合工作中的具体案例分行业搭建知识库,并进行动态补充更新,为管家式服务提供业务与风险双重应对保障。
(作者系第七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