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9日

项目公司从母公司承接原土地出让合同,印花税如何处理?

01、案例情况

房地产A公司在2022年底通过招拍挂取得“XX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A公司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按竞拍前的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成立全资子公司B公司负责该地块的开发建设,并签订三方(自然资源部门、A公司、B公司)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变更协议约定由B公司承接原土地出让合同中A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关于XX地块的土地用途、规划和土地价款不变。

那么根据签订的出让合同与其补充协议,A公司与B公司该如何缴纳印花税呢?

02、笔者分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形规定,“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由此可知,判断是否属于纳税人的关键点在于该合同的直接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A公司在竞拍前承诺竞得土地后成立新公司负责开发建设该地块,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执行承诺,全资设立B公司并签订三方变更协议明确由B公司全面承接相关的权利义务,因此A公司在本次土地出让签订合同过程中实质上属于代理人的角色,而实际的合同权利义务人应为B公司,B公司才是本次土地出让合同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

所以,应该由B公司以书立产权转移书据-土地出让合同按0.5‰进行申报缴纳印花税,而A公司由于并非出让合同的直接权利义务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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