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1日

全球专利交叉许可,交易双方如何纳税?

前段时间,华为和小米宣布达成全球专利交叉许可协议,可谓通信圈的“大新闻”。专利交叉许可,逐渐成为通信业的“热词”。作为通信业财税管理人员,我很关心,专利交叉许可下,交易双方应该如何缴税?在协议落地过程中,应关注哪些税务管理要点?

——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税务主管 黄浩

“交叉许可”是全球知识产权合作及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22年年底,华为接连与OPPO、诺基亚签订全球专利交叉许可协议后,9月13日,华为和小米宣布达成全球专利交叉许可协议。专利交叉许可合作频频达成的背后,是通信巨头对知识产权及专利规则的愈发重视,也是相关企业对合作创新需求的不断提升。那么,究竟什么是专利交叉许可?

交叉许可可降低专利使用成本

华为和小米宣布达成的全球专利交叉许可协议,覆盖了包括5G在内的通信技术,双方通过互相允许对方在全球范围内使用自己的专利,降低双方专利的使用成本,推动二者之间的技术交流和应用,寻求共赢。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蔡昌介绍,交叉许可是指交易双方将各自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权相互许可使用,互为技术提供方和使用方。在合同期限和地域内,合同双方对对方的许可权利享有使用权、产品生产和销售权。各方的许可权利可以是独占的,也可以是非独占的。

在交叉许可协议中,由哪一方向另一方净支付许可费,取决于双方的专利价值和市场情况:如果双方专利价值大体相等,一般免费相互许可;如果双方的技术效果或者经济价值差距较大,也可以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给予适当补偿。

源于一项交易,当作两项对待

蔡昌告诉记者,依托一个协议,专利交叉许可同时发生,交易双方收支相抵,按专利许可价值轧差后的净额,支付或收取许可费。那么,这项交易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缴纳?申报时可否进行简化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曹明君表示,从形式上看,交叉许可源起于一项交易行为,但在税务处理上,交易双方均应当分解为两项交易处理,即转让技术许可使用权、受让技术许可使用权。同时,应分别确认、计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可以税前扣除的特许权使用费支出。

曹明君分析,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看,专利使用权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转让技术许可使用权的收入的确认,与受让技术许可使用权的支出扣除税务处理原则不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企业提供专利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受让专利使用权实际发生的支出,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特许权使用费支出税前扣除的属期。因此,发生专利交叉许可时,其收支不能直接抵销,交易双方均应分解为收入确认与支出扣除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

例如,M公司与N公司各自持有的专利技术(以下简称专利)A、专利B,生产产品C的最佳方法是结合专利A与专利B。为充分实施自己的技术,降低对方专利的使用成本,M公司、N公司达成全球专利交叉许可,相互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专利技术。M公司确认专利A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费结算日期和A专利许可公允价值确认。M公司确认专利B的特许权使用费支出,则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履约义务发生日期)和B专利许可公允价值税前扣除。收入的确认与支出的扣除,在税务处理上不能直接抵销。同样,与M公司的税务处理相类似,N公司也应按规定,分别确认专利B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专利A的特许权使用费支出。

存在税会差异,需要纳税调整

“签订交叉许可协议的企业,应关注税会差异,并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信永中和税务负责合伙人南方提醒,企业签订全球专利交叉许可协议,会计核算时,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 14 号——收入》的规定,以及交叉许可协议的具体条款,判定该交叉许可协议为某一时段内或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同时,也需要根据协议中关于后续服务的约定,判定是一次性确认收入,还是在合同、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签订全球专利交叉许可协议的交易双方,应分别按协议约定的生效时间,和本企业提供专利许可使用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实现。对于交叉许可协议有效期内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存在税会差异,应按照税法规定,在相应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同时,作为许可受让方,交易双方发生的特许权使用费支出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在协议约定的使用期限内,按所受让交易对方专利许可使用权的公允价值分期计算摊销扣除。特许权使用费支出扣除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均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存在税会差异,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接上例,M公司、N公司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按照规定填报纳税调整附表进行纳税调整。其中收入的纳税调整应填报《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第4行“(三)特许权使用费”对应栏次。

符合条件,可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深圳市盐田区税务局法制科副科长崔彬介绍,居民企业转让5年及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属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以下简称82号公告),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专利交叉许可的企业,享受82号公告优惠,应为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的许可使用权技术,且限于企业拥有所有权的技术,其可享受优惠的转让所得的计算公式为: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崔彬提醒,全球技术交叉许可协议相关企业,在计算技术转让所得享受税收优惠时,如许可交易对方使用的无形资产涉及自用和对外许可使用的,应按照受益原则合理划分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同时,还应按照当年销售收入占比,分摊期间费用。

■主持人:阚歆旸

■提问邮箱:tax_wmbnw@163.com

■联系电话:010-6193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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