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1日

出现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怎么办?主动披露信息,满足条件可免予处罚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以下简称127号公告),对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处理规则进行了更新。“主动披露”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企业、单位自查发现其进出口活动存在影响税款征收或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主动向海关进行书面报告并接受海关处理,由海关视情节予以减轻、从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这是海关为推动进出口企业守法自律而实施的一项容错管理制度。

127号公告的有效期为2023年10月11日—2025年10月10日,原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以下简称54号公告)同时废止。相较于54号公告,127号公告扩大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放宽了有关的时限要求和适用条件,将更有效地助力企业稳产解难、提振信心,让更多守法企业享受诚信守法便利。

放宽原有部分政策限制

54号公告相比,127号公告将涉税违规行为不予处罚的时间限制,从发生之日起1年以内放宽到2年以内,与行政处罚法2年的处罚期限规则进行了衔接,相对于此前征求意见稿的18个月的期限有所延长,充分给予企业自主合规管理的时间和空间。

此外,127号公告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如何适用主动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积极的调整。

一方面,127号公告明确,“同一”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是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这是对“同一”行为的进一步解释和明确,解答了过往类似事项在实践执行当中的疑惑,有助于统一执法口径。

另一方面,127号公告放宽了同一违规行为再次主动披露不予处罚的限制。在54号公告中,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能再适用不予处罚的待遇。新公告就同一违规行为再次主动披露不适用不予处罚处理的规定,设置了1年(连续12个月)的期限。该期限届满后,企业如果再次向海关申请主动披露同一违规行为,仍可争取免予处罚。该条款在提升主动披露制度吸引力的同时,仍然能够对企业短时间内重复发生同一违规行为起到约束作用,鼓励企业及时纠正、修复管理缺陷,体现了海关宽严相济的人性化执法思路。

新增多项主动披露不予处罚情形

127号公告新增了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海关监管秩序以及检验检疫领域违反海关规定,适用主动披露不予处罚的情形。

在原政策下,仅涉税违规行为的主动披露有机会免予海关处罚。127号公告则将主动披露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从“涉税违规行为”扩大为多项“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新政策下可适用主动披露不予处罚的违规行为范围,几乎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示的违规行为(涉及外汇、许可证管理等行为除外),且公告对一些程序性违规行为的主动披露不予处罚未设置时间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127号公告还首次明确将六类程序性违规的涉检事项纳入主动披露不予处罚范畴。适用范围的大幅拓展体现了海关对企业主动披露的鼓励态度,有利于企业更多应用主动披露制度促进自主遵从。127号公告还明确,对于涉税违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滞纳金减免的情形,不再限于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相关企业只要符合主动披露要求并经海关认定,无论是否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均可申请减免滞纳金。

建议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

总体来看,127号公告实际上为企业发现并处理违反海关规定行为、提升内部合规管控提供了更便利的渠道。基于实践经验,笔者建议企业用好涉税违法行为主动披露制度,尽可能争取主动权。

当发现经营业务存在合规性问题后,企业应及时分析海关违规行为的性质、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企业风险敞口、时间窗口、申请主动披露与否对企业造成的影响等。在能够适用主动披露政策的情况下,企业应积极向海关申请主动披露,并争取有利于企业的处理结果,避免被行政处罚。对于一些较为复杂的违规行为,企业可能需要进一步了解海关实践以协助判断,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机构的协助。

对于AEO(经认证经营者)高级认证企业,应充分利用年度内部审计的机会,对企业进出口活动进行合规性复核,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应主动披露政策加强企业合规经营。其他信用级别企业,则应每年定期开展关务合规性复核,为发现的问题预留向海关申请主动披露的充足时间。在年度合规性复核中,还应深化政策理解,逐步完善合规经营的内部控制体系。同时,当发现存在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时,企业除及时就违规行为申请主动披露以外,还应对同类经营行为开展专项复核,及时对类似经营活动进行合规整改,避免在短期内再次发生同类违规行为。

科学优化内部控制体系

虽然海关放宽了主动披露范围,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高枕无忧,忽视合规风险。基于此,笔者建议企业建立主动性合规体系,优化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持续提升合规管理,降低合规风险。

AEO高级认证企业应建立全链条的进出口内控体系,特别是针对商品归类、价格、原产国、特许权使用费、特殊关系及价格影响确认、优惠贸易协定等涉税要素的判定和申报,涉及专业的法规应用和复杂的规则运用,更需要通过关键节点控制和制度优化,降低合规风险。对于业务复杂的企业,可进一步考虑利用信息化风险控制系统,及时发现和预防潜在税务合规问题。

(作者单位:德勤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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