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1日

用好两种协商程序,有效化解涉税争议

从政策依据和适用范围来看,相互协商可以分为两类——税收协定相互协商和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不同类型的相互协商在实操层面需要关注的重点有所不同。

随着我国分别与喀麦隆、塞内加尔签署双边税收协定,我国税收协定(安排)网络已经覆盖114个国家和地区。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数据显示,2013年—2022年,中国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协定项下的相互协商机制,累计为纳税人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逾300亿元。现在,相互协商机制已逐渐成为“走出去”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从政策依据和适用范围来看,相互协商可以分为两类——税收协定相互协商和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不同类型的相互协商在实操层面需要关注的重点有所不同。“走出去”企业可以在掌握相关要点的基础上,用好相互协商程序,合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

◎政策依据◎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是我国税务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之间,通过协商共同处理涉及税收协定解释和适用问题的过程,其主要政策依据是《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我国居民企业可向省级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请求国家税务总局启动与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的相互协商程序。

◎适用范围◎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的事项,主要是税收协定适用范围内的事项。比如,对我国居民企业在来源国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以及对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有异议的、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协定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等问题。

举例来说,我国与多数国家(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中,有对列名金融机构利息免税的条款。例如,根据中国与塔吉克斯坦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政府性金融机构)自塔吉克斯坦取得的贷款利息免税。

实务中,曾有“走出去”企业就这一条款与投资国(地区)税务机关产生争议。我国居民企业P公司在塔吉克斯坦设立了子公司,该子公司向中国国家开发银行支付的第一笔贷款利息,被要求在塔吉克斯坦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后,P公司向中国税务部门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经两国税务部门协商,P公司得以在塔吉克斯坦享受协定待遇,节约税款约5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3660万元)。

◎实操要点◎

“走出去”企业在申请税收协定相互协商时,需要关注几个要点。申请人应当为中国居民或者中国国民。在时间上,提出申请的时间不应超过税收协定规定的时限,即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征税措施已经违背或将要违背税收协定的规定,企业应在第一次被通知该征税措施之日起3年之内提起申请。在资料提交方面,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应当能够证实或者不能合理排除缔约对方的行为存在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嫌疑。申请人不应当故意隐瞒与申请事项相关的重要事实,也不应在提交的资料中弄虚作假。申请人需要配合税务机关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必要资料。

需要提醒的是,当出现申请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申请人在提交的资料中弄虚作假、税企双方均无法取得必要证据导致协商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单方拒绝或终止相互协商程序等情况时,国家税务总局可决定终止相互协商程序。

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

◎政策依据◎

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即国家税务总局依据企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协商谈判,避免或者消除由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其主要政策依据,是《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企业,应当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提交《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和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有关说明。

◎适用范围◎

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以及税收协定缔约一方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引起另一方相应调整的磋商谈判。其中,为规避未来的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符合条件的走出去企业可与税务机关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具体要求可以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等文件。

举例来说,我国居民企业W公司在新加坡成立了Z公司并开展相关交易。具体业务模式为:W公司将产品销售至Z公司,再由Z公司对外销售。由于Z公司产品的销售价格和生产成本等完全由母公司控制,且Z公司自设立后连续两年呈亏损状态,因此,新加坡税务局怀疑其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方式转移利润进而避税的嫌疑。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Z公司应严格按照新加坡税务局的要求准备企业跨境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积极与当地税务局沟通,从自身功能、资产、风险与利润的匹配性等多角度证明关联交易定价及企业短期亏损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为避免因新加坡税务局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导致W公司和Z公司被重复征税,W公司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来化解争议。此外,W公司还可以就未来年度的跨境关联交易提出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以此化解未来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

◎实操要点◎

国家税务总局在收到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如果认为其符合税收协定有关规定,则可以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如果企业提供的资料不齐全,需要配合税务机关补充相关资料。在部分特殊情况下,国家税务总局可拒绝企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请求。比如,企业或者其关联方不属于税收协定任一缔约方的税收居民,申请或者请求不属于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申请或者请求明显缺乏事实或者法律依据,申请不符合税收协定有关规定,特别纳税调整案件尚未结案或者虽然已经结案但企业尚未缴纳应纳税款等。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大连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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