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1日

遵从税法:遵从意愿与遵从能力同样重要

遵从意愿和遵从能力是影响企业税法遵从度的两个重要因素。近期,一个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案例,引发了笔者对如何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思考。对纳税人而言,遵从意愿与遵从能力同样重要。

◎案例◎

A公司是注册在我国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其股东是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B公司。出于集团架构调整的需要,B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平价转让给属于同一集团的关联企业C公司。B公司是否需要就这项交易在中国缴纳税款?集团关联企业之间平价转让股份是否存在税务风险?对于这些问题,B公司有些拿不准,便咨询了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

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咨询后,组织业务骨干进行了研究。经分析,B公司转让其控股的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需要在中国缴纳税款。同时,根据现行非居民税收管理政策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A公司近年的销售收入和净利润整体呈现不断增长趋势,B公司向关联方平价转让A公司股权存在转让定价风险。

B公司结合税务部门的答复,重新审视此次股权转让交易的情况,最终基于独立交易原则的要求,调增了股权转让价格,并主动前往税务部门缴纳相应税款。

◎分析◎

税法遵从度,即税收主体依法履行义务程度的高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纳税人可分为“完全不遵从”“可能不遵从”“想遵从但实现难度较大”和“遵从”四类情况。由此可见,评价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可以从遵从意愿和遵从能力这两个角度来分析。

纳税人发生一项交易,如果税法遵从意愿较弱,或者虽然有较强的遵从意愿但是税法遵从能力较差,都可能在准确适用税收政策、准确进行税务处理等方面存在问题,从而造成税款流失。比如,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企业财务人员能力有限,误认为只有开具发票的销售收入才需要进行纳税申报,未开具发票的部分无须申报缴纳增值税。即使企业财务人员如期进行了纳税申报,也会因为政策理解有误引发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B公司的案例中,该企业具有较强的税法遵从意愿,在发生复杂交易面临涉税问题时,能够主动向税务部门寻求帮助。但是,B公司对中国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相关税收政策了解不够,反映了企业的遵从能力还有所欠缺。通过中国税务部门有针对性的纳税辅导,B公司的税法遵从能力得以提升,主动申报缴纳了股权转让交易涉及的税款,于企业而言避免了税务风险,于税务部门而言减少了税款流失。

◎思考◎

笔者认为,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遵从意愿和遵从能力同样重要,二者缺一不可。

提高纳税人的遵从意愿,应坚持服务和管理并重。一方面,税务部门要基于纳税人的实际需求提供精细化、差异化纳税服务,不断增强纳税人对税务部门服务的认可度和满意度,以及依法纳税的荣誉感。另一方面,税务部门要继续加大对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纳税人的违法成本和违法代价,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作用。通过服务与管理并重,双管齐下、形成合力,进而提升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意愿。

提高纳税人的遵从能力,应进一步提高税收确定性。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了税收四原则,税收确定原则就是其中之一。税收确定性对纳税人的遵从能力有着重要影响。根据税收确定原则的要求,纳税人在交易行为发生后,其进行税收判断和处理所依据的税法应当是容易理解、确凿无疑的,而不应存在多种理解、多重认识,使得纳税人无论选择哪一种方式进行税务处理,都存在处理结果不被税务机关认可的可能性。如果某类业务或某一政策的税收不确定性较强,将对纳税人的税收判断能力和政策适用能力产生影响,纳税人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将无所适从,可能导致税务处理有误。因此,建议税务部门通过建立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等方式,为遵从意愿强的企业开展重大交易或特定事项提供稳定的预期,进一步引导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能力。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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