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8日

合伙企业投资人领取的“工资”怎么进行税务处理?

案例:

甲、乙、丙是A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人,分别占A合伙企业合伙份额为40%、30%、30%。甲乙两人在企业任职,每月领取工资10,000元,丙不领取工资。该合伙企业按月预交所得税。已知该合伙企业2023年10月份亏损20万元,全年预计盈利150万元。合伙人经营收益按照合伙份额计算。

问题:

甲、乙合伙人领取的工资按“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还是并入经营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

一、案例分析

甲、乙、丙三人是A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其中甲、乙二人在公司领取工资,每人每月工资10,000元。该工资收入有人认为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有人认为不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应该并入“经营所得”,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可见,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产生的所得需要穿透到投资人层面交纳所得税,个人投资人交纳个人所得税。另外,91号“通知”规定投资人从合伙企业领取的工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意味着合伙企业投资人的工资要并入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税率交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在领取工资的时候,按照“工资薪金”交纳了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合伙企业经营所得时又不能扣除,同一笔收入岂不重复交纳所得税?因此,案例中甲、乙二人每月从合伙企业取得的10,000元工资薪金,是不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的,而是要调增各自经营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经营所得小于零,就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目前在填报个人所得税预交申报表的时候,计算投资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无法调增合伙企业投资人领取的工资。因此,如果投资人领取的工资计入成本费用中,预交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暂不调增,等到汇算清缴时进行调增操作。

二、总结

案例中10月份合伙企业亏损20万元,申报10月份投资人个人经营所得时,按比例计算每个投资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是负数,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且甲、乙合伙人领取的工资1万元,不需要按照“工资薪金”交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年盈利15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那么甲乙丙三人的全年汇算清缴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甲:150*40%+1*12=72万元

乙:150*30%+1*12=57万元

丙:150*30%=45万元

汇算清缴填报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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