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8日

新收入准则下,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收入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分析

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销售这项业务,通俗的讲就是指三包服务中的包修服务,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额外服务,如果需要额外提供服务的,应当作为另一单项履约义务。这里有别于质量保证责任,质量保证责任多由于产品的缺陷原因,不可归属于客户的使用不当等问题,质量保证责任往往出于谨慎性原则,应当按照或有事项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计提“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不做合同负债处理),如果在年末有余额且质量保证成本未实际发生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形成企业所得税纳税的时间性差异。

举个例子

例如:A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销售一部价值5000元(含税,下同)的笔记本电脑,成本为3800元,该笔记本电脑自出售后一年内如果产品发生质量问题,A公司负责提供质量保证服务。在此期间内,由于客户使用不当(例如进水、摔裂)等原因造成的产品故障,A公司也免费提供维修服务,预计每部笔记本电脑发生的维修服务单独售价为300元,成本是200元。

案例分析

A公司的承诺包括:销售笔记本电脑、提供质量保证服务及维修服务。A公司针对产品的质量问题提供的质量保证服务是为了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是销售商品应有的保障,而对于客户使用不当而导致的产品故障提供的免费维修服务,属于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的单独服务,尽管其没有单独销售,但该服务与笔记本电脑销售可明确区分,应该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因此在该合同下,A公司的履约义务有两项:销售笔记本电脑和提供维修服务,A公司应当按照其各自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这两项履约义务,并在各项履约义务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

在会计核算时,A公司应将交易价格5000元在笔记本电脑和质量保证服务之间按单独售价300元的相对比例进行分摊:

1)确认笔记本电脑销售收入=5000*5000/(5000+300)=4716.98(元)

不含税收入=4716.98/(1+13%)=4174.32(元)

在笔记本电脑交付客户时确认收入。

2)确认维修服务收入=300*5000/(5000+300)=283.02(元)

不含税收入=283.02/(1+13%)=250.46(元)

该维修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约义务的情形,在保证期限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服务收入。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174.32

 合同负债    250.4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75.22

借:主营业务成本    3800

贷:库存商品   3800

如果实际发生维修并支付维修成本时:

借:合同负债283.02

贷:其他业务收入      283.02

借:其他业务成本    2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200

税务处理

增值税方面,A公司作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维修服务与产品销售构成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故对5000元全额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后按照直接收款方式下销售货物的该项缴纳增值税。此处,增值税收入确认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是不一致的。

企业所得税方面,按照目前执行的国税函(2008)875号文,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即在维修服务发生年度,以合同负债283.02元转作收入时确认收入。在述的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基本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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