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权转让:先分配后转让还是先转让后分配?
引言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买卖双方通常会考虑:转让对价是否包含公司即将分配的利润,该部分如何处理?
我国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均为20%。个人在转让股权时,直接转让股权,和先分配利润再转让股权(转让价格同时扣除分配的金额),出让方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相同,看似两种方案的经济利益几乎没有区别。但是如果从交易双方整体利益考虑,实质上会存在差异,且受让主体不同,最终结果也有所不同。
受让方为法人
案例1
甲自然人2020年出资100万(已实缴)设立A有限公司。2023年,B公司计划收购A公司100%股权。收购时,A公司未分配利润200万,公司估值500万。
现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B公司直接向甲自然人支付500万收购A公司全部股权。收购完成后,A公司向B公司分配200万利润以补充B公司现金流。(先转让后分配)
方案二:A公司先对甲自然人分配200万利润,B公司再以300万收购A公司全部股权。(先分配后转让)
假设不考虑印花税等其他因素,哪个方案可以使双方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先看两个方案中,甲自然人的现金流入:
方案一:个人所得税=(500-100)*20%=80万
方案二:个人所得税=200*20%+(300-100)*20%=80万
甲的收入扣除税金后,两个方案的净现金流入均为420万,结果相同。
再看B公司的现金流出:
方案一:B公司现金流出500万,现金流入200万,净现金流出300万。
方案二:B公司现金流出300万。
两个方案的结果相同。
至此,各位读者是否认为方案一和方案二在经济利益上毫无区别?非也!
最后来看B公司取得A公司股权(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方案一: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500万。
方案二: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300万。
假设未来B公司再以500万转让A公司的股权:
方案一:B公司不产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方案二:B公司会产生200万(500-300)应纳税所得额,按25%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税额为50万。
并且,计税基础不仅会影响转让A公司股权时B公司的所得税,也会影响到A公司清算时B公司的所得税。因此在本例中,方案一对于B公司更有利。
受让方为自然人
案例2
将【案例1】中的B公司换成乙自然人,其他不变。
甲自然人的现金流入:
同案例1,两个方案甲自然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仍均为80万,净现金流入420万。
乙自然人的现金流出:
方案一中,收购时乙的现金流出500万。A公司如果对乙分配200万利润,则乙需还要缴纳40万的个人所得税,税后现金流入为160万,整体净现金流出为340万。
方案二中,乙的现金流出300万。
假设未来乙再以500万转让A公司的股权:
方案一,乙不产生个人所得税
方案二,乙会产生40万的个人所得税
本例中,如果乙未来不转让A公司股权,那毫无疑问方案二对乙更有利;如果乙未来转让A公司股权,两个方案下乙的整体个人所得税合计金额相同。但方案一可能会导致乙提前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货币时间价值来看,仍然是方案二对乙更有利。
结语
制定股权转让方案时,不仅要考虑出让方的所得税负担,还要考虑对并购方的所得税影响,不仅要考虑当前的所得税负担,还要考虑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
本文的两个案例是在相对理想的状态作出的假设。在实践中,还应考虑被收购标的公司的现金流情况(是否有能力分红)、收购方是否能实现控制或只是收购少数股权(能否决定分红)、收购方收购后的目的(长期持有还是未来再转让)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