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22日

其他应收款要不要视同销售计算贷款利息收入缴纳税收

编者按现实会计工作中,一些企业会计外包沟通不畅或会计人员更迭过于频繁,甚至不能有效对接,完美践行“往来是个框,不知是啥直接装”,导致企业账面普遍应收应付款项巨大,甚至多头记账两边挂账。这些巨大的往来款项是否税务风险,下面的案例告诉你。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借款行为属于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同时也应该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01、向非关联企业提供无息借款:须按贷款服务缴纳税款

非金融企业间相互借款的行为已经比较普遍。只要不违反民法典等有关规定,企业之间是可以签订无息借贷合同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无息贷款业务,虽然没有收取利息,但税法上视同为发生了贷款服务,需要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关税款。财税实践中,一些企业对企业无息借贷涉税政策认识模糊不清,未按期缴纳税款、处理相关涉税业务,存在系列税务风险。

02、典型案例

A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建筑业,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税务人员在检查A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时发现,该公司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存在较大数额的长期挂账,存在资金往来拆借或少确认收入的税务风险。通过与A公司财务人员多次谈话沟通,并对A公司有关往来款台账、工程项目台账等资料一一核查,税务人员发现,A公司一方面从银行获得贷款,另一方面将所贷资金无偿借给了四家公司使用,A公司与这四家公司均无关联关系,不属于同一集团内的企业,也未按要求进行税务处理。

经检查核实,A公司为非集团内部公司提供无偿借贷服务,没有视同销售确认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并将相应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存在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的税务风险。

03、增值税风险

增值税方面,A公司对外提供贷款服务,须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二款,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同时,该文件也明确指出,借款行为属于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这意味着,即使A公司并没有向四家公司收取利息,也被视同为提供了贷款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那么,A公司实际并未收取利息,其贷款服务的销售额应如何确定呢?一般来说,如果纳税人发生了视同销售的业务,应首先按照该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无法确定的,再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中,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具体到贷款服务,根据官方的回复,应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收入。

企业之间无息贷款的视同销售处理,是增值税全链条,全方位征收的必然要求,也是防止偷逃税款的切实措施。但客观来说,视同销售也增加了某些特定情形下企业的税收负担。为此,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的免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19年2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04、附加税费风险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并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本案例中,A公司没有针对其无息借款作视同销售处理,少缴了增值税。这意味着,该公司同时少缴纳了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附加税费,我国存在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A公司如果符合相应条件,可以根据优惠政策,计算该笔业务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05、企业所得税风险

企业间无偿借款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行税法并未明确规定。但可以明确的是,A公司取得银行借款后将资金转借给其他非关联企业时,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第八款明确,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在案例中,A公司将银行借款免息借给无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而没有用于自身生产经营。这种情况下,其向非关联企业提供的无息借款对应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A公司将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进行扣除,存在税务风险,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向非关联企业提供无息贷款时,应掌握相关涉税政策规定,并依法及时进行税务处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从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无偿并非无税,企业对外无偿贷款时,要考虑税到费负担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

提醒

应收类往来款可能面临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2019年2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这是阶段性政策,到期后会不会延续是个未知数。

值得注意的是,免征增值税的无偿借贷行为,应是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税务上有关于关联交易的定义,同时也要求企业报送关联交易报告和同期资料。“企业集团”的定义税务上并没有。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需要满足企业集团应当符合国务院确定的条件,才能向工商部门申请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如果确实是集团企业,但是母公司并未公示,又要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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