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22日

税务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先弥补亏损

编者按:2023年06月30日,有同学咨询:税务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现与大家探讨。

阶段1:2010年12月1日至今,税务机关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可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二、本规定自 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阶段2:1997年12月16日至2007年12月311日,税务机关查增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

一、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

(一)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特殊:2010年12月1日以后,税务机关检查企业2010年以前年度(含2008年度之前)的纳税情况,查增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可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案例】2023年6月,M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查增该公司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2007年度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98万元。

根据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查增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第二条规定,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可以根据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执行,税务机关查增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先弥补2007年以前度亏损198万元。

虽国税发〔1997〕191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的规定有冲突,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税务机关应依法允许M公司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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