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利息收入如何财税处理?
企业取得银行存款,一般情况下银行要按其规定的利率计算一定的利息支付给存款人,那么作为存款人取得的就是存款利息收入了。企业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如何财税处理?
一、存款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附件2《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有关项目说明,“财务费用”项目下的“利息收入”项目,反映企业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确认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该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该项目作为“财务费用”项目的其中项,以正数填列。因此,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当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二、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因此,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因此,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银行存款利息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额。
企业所得税将存款利息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组成部分,而会计处理为直接冲减财务费用,实际上也增加的利润总额,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将存款利息收入调增企业所得税收入,相应要以同等金额调增财务费用,即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最终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不产生影响,并且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中并没有单独列示“存款利息收入”项,因此不需要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进行调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