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2月06日

以折扣后金额开具发票,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案例: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场举办促销活动,在销售价值1200元(不含税,下同)面霜时,商家推出买三件可享八折优惠,消费者购买三件面霜原价3600元,享受折扣720元,最后到手价2880元,该商场按照折扣后的价格为消费者开具了一张2880元发票。

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因为销售额和折扣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应当按照折扣前即3600元计算缴纳增值税。该观点正确与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首先,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不能由此推断“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税发〔1993〕154号明确规定“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也就是说,只有将“折扣额”另行开具了发票(红字发票)的前提,即是分别开具了3600元销售发票和720元红字发票,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在本案例中,商场直接以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折扣额”并未单独开具发票。另外,不得扣除折扣额的前提是开具了发票。在实务中,商场不开具发票尤为普遍,对未开具发票的,当然是以折扣后的金额确认增值税收入。

其次,国税函〔2010〕56号规定,“折扣额”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结合本案例,商场是以3600元开具发票,折扣720元仅在备注中注明,在这种情况下,“折扣额”当然是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因此,直接以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也不属于不得扣除折扣额的情形。

其三,如果直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开具发票,也不属于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企业如果因为产品滞销等原因,通过“打折促销”,以所谓的“跳楼价”等促销,且销售的对象是随机的而不是特定的关联企业或关联人,只要能合理解释或具有合理商业理由的,税务机关也不能随意要求企业补税。

结论: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是分别开具了3600元销售发票和720元红字发票;或者是开具了3600元销售发票,720万仅在“备注”栏注明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如果纳税人直接以折扣后的价格开具发票,应当以开票金额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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